2008年1月9日
星期
权威解读
好制度比好运气更重要
物权法为公民财产性收入上保险
2008-01-09
本报记者 崔丽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物权法的实施如何为公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成为今天召开的“2008年《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上,与会高层官员与知名专家学者热议的焦点话题。

    此次论坛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办,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承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解释说,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凡工资之外的收入,一般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车辆、土地等,以及由此所获得的收入。具体而言,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这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仅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老百姓的多元化收入,使财产性收入与通过工作所获得的收入一样,都成为国民增加财富收入的重要来源。”王利明说,既然国家鼓励和促进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则无论是增加有形财富如房屋车辆,还是无形财富如股息红利,都需要通过物权法等基本法律对其加以保护。

    王利明表示,物权法确立了资本市场运行的制度框架,为证券业的金融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也使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强调,《物权法》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它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应以《物权法》为武器,切实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经过了十三年的风风雨雨,每次重大的法治建设都促进了证券市场深刻的变革,成为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程思危说。

    对于财产性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物权法》中实际规定了三种收入:劳动性收入、储蓄投资和其他即财产性收入、继承的收入。这三种收入都应该成为《物权法》所讲的私人财产保护范畴。

    “财产性收入是流通性的收入,是财产在流通过程中增加的收入,流通领域就必然会有合法和违法,尤其是在中国现在流通领域还很混乱的时候。”江平说,财产性收入尤其是证券交易中的,从开始发行到各级市场的流通充斥着各种违法形态,在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规定的是保护合法的收入,在立法上涉及财产收入的合法性和违法性是清楚的,还需要真正解决在执法中的合法与违法的边界问题。

    江平说,财产性的收入不平等是肯定的,因为不是完全劳动性的收入,有可能存在着财产多的人收入多,财产少的人收入少。有的收入风险很大,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财产性收入有没有一个合理的边界问题。

    “另外,财产性收入既然是作为收入,它就是所得,所得就有一个税的问题。财产性收入和税怎么挂钩?这也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好制度比好运气更重要”。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提议设立股东协会制度,组建中国投资者协会,代表和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本报北京1月8日电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