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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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8-01-11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张文凌)被云南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吉林导游徐敏超不服判决,于日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据徐敏超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说,徐敏超提起上诉的理由主要在于罪名和量刑偏重。

    李春光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徐敏超作案时产生错觉感到有人要追杀他,急于逃走并一路狂奔,将挡住他去路的受害人一个一个用刀杀伤。徐敏超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他虽然伤及多名无辜的受害人,但使用的只是一把刀,社会危害性有限,不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提并论。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有20个受害人,但这起案件的损害后果实际被夸大了。如果以故意伤害罪论,只能把构成重伤、轻伤的情况作为损害后果,这样就只有一人重伤、3人轻伤的后果;此外,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说明徐敏超作案时属限制行为能力,根据相关法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一审判决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体现,量刑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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