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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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没有无限责任

2008-01-12
陈明峰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日前在普洱市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汇报会上说:“灾区各级党政‘一把手’……不仅要保证所有灾民过年有肉吃,‘柴米油盐酱醋茶’也得安排好,让灾民过上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千万别把‘柴米油盐酱醋茶’当小事,党政领导干部在为群众服务方面,就得承担无限责任。”(《人民日报》1月7日)

    李书记的话让人听得感动,尤其是在救助灾民这样的事情上。但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为群众服务方面,就得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的观点,笔者仍然持有不同意见,愿意提出来与李书记商榷。

    按照现代政治学理论,政府是人民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自由与幸福而通过宪法授权建立的。人民在建立政府时向政府让渡出了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力即源于人民的这些让渡权利。政府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就对人民负有了与其所获得的权力相对应的责任。由于人民只是向政府让渡了部分权利,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从人民那里获得了有限的授权,所以政府对人民负有的责任自然也就只是有限的了。

    人民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向政府授权,唯一目的是为了从政府那里获得只有政府才能够提供的服务。但要让政府为自己提供服务,必须首先让政府拥有提供服务的必要资源,只有无穷的资源才能提供无穷的服务。而政府的所有资源都只能来自于人民,所以要想让政府拥有无穷的资源,从而能够向人民承担无限的责任、提供无穷的服务,就只能是人民向政府让渡无穷的权利与资源,而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

    所以,李书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服务群众方面得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既是不现实的,也是显失公平的:无论是对服务的提供者党政领导干部而言,还是对没有享受到这种服务的群众而言。

    而且,正如“福利社会”的某些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政府对人民承担过多的责任,很多时候其实并不利于人民的真正幸福。因为这会造成人民对政府的过分依赖,从而削弱其独立自主性,制约其自我发展能力,最终限制其生活与幸福水平的提高。

    强调政府对人民的无限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父权统治”的官民关系观念。这种在前现代社会中被视为较好甚至是最好统治模式的统治是这样一种统治:它“建立在对人们仁爱的原则上,像是父亲对自己的孩子那样”。父亲对未成年孩子,是要承担极大责任的:大到成才成家、立功立德,小到吃喝拉撒,交友说话,父亲都是要关心,都是要过问的,虽不是无限责任,却也相去不远了。这种统治的最好典范就是所谓的“开明专制”。这种统治理念,显然与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格格不入,并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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