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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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式拆迁:绝对权力下没有幸运者

2008-01-12
童大焕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随便在百度或谷歌上搜索一下,有关拆迁株连的消息就接连不断地蹦到眼前:福建闽候拆迁株连;湖南新化强制拆迁拘留和“株连”并用;最著名的莫湖南嘉禾县的拆迁株连,约有160多名公职人员或多或少因拆迁问题受到株连,气势汹汹的口号“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犹在眼前……

    在拆迁和株连过程中,上至普通官员,下至庶民百姓,无论其平时如何“强势”,在拆迁面前都往往成为弱者,成为牺牲品。可见在绝对权力面前,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喘息的机会。

    几乎所有的拆迁株连行为,主事者都知道这样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这从他们千方百计阻挠、回避媒体采访和曝光即可知。但他们仍然“争先恐后”不惜代价,首先自然是巨额利润的驱使。在大量的非法拆迁中,开发商、地方政府乃至一些主事官员本人从经济到政治上的“利润”何止百分之百?政绩、GDP、地方财政收入乃至官员个人寻租利润,都牢牢捆绑在“经营土地”的一根绳子上,极大地诱惑着一些地方官员不惜一切代价前赴后继。

    其次,株连拆迁之所以能够在一时一地如入无人之境地不断推进,根本在于地方主要官员的权力不受制约。当地民众和下级官员制约不了他们,敢怒而不敢言;上级监督不过来。地方各种有效的行政、司法资源几乎全部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又高度集中于一两个主要官员,尤其是地方“一把手”身上,给了某些无法无天的官员一手遮天创造的机会。

    尽管国务院早有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但由于权力不受监督,法规形同虚设。因此,真正的问题还在于对权力的内外监督及约束。新闻媒体从外到内的舆论监督,以及通过公民的选举权、罢免权等对地方官员的权力制约,是解决“权为民所用”的制度依托。

    此外,从法律的角度而非行政的角度启动严厉、严格的问责机制,告别以行政代替法律的倾向,才能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宪法》中第13条、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受保护,不能侵入。公民的储蓄、房屋受法律保护。但现实的情况是,拆迁人只要打着拆迁的旗号就可以擅入任何一个被拆迁人的住宅。《民法》强调公平、自愿、平等交易,而违法、强制拆迁是强买强卖;《刑法》中规定私入民宅、抢夺、抢劫、毁坏公私财物是犯罪,但在拆迁的名义下这些行为却可以不被追究。显然,大量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存在,与法律问责的缺席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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