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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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公布

哄抬价格最高罚款50万

2008-01-14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13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今天公布了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介绍说,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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