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
星期
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1月是补签劳动合同最后机会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15    [打印] [关闭]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说,对于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月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机会,否则将可能因此付出高额违法成本。

    小王是四川来沪的农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企业工作快两年了,厂里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小王从电视上看到《劳动合同法》颁布的相关报道和系列讲座后,就期待着早日和厂里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元旦过后,厂里依旧没有任何动静。

    日前,小王问厂里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厂长回答说:“你又不是上海人,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再说了,签不签有什么关系啦,工资终归不会少你的。”小王说,自己听说的好像不是这样的,如果厂里坚持不跟他们签合同,该怎么办?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分析说,该单位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无论是上海市劳动者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是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单位使用小王快两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应该及时改正。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免于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在1月份之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拿上述石材加工厂来说,如果本月过后还不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起,就应该支付小王两倍工资了。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厂里仍然不与小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说,对于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用工双方都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除了少数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大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新法实施后面临的是如何正确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更是广受关注的一个焦点。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职工反映的问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作出了分析。

    老李在上海市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先后与单位签订过几份两年期、3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10日,最后一份合同到期,而此时,老李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1月8日,公司通知老李移交工作,说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老李带着《劳动合同法》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指着第十四条说,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单位都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事经理振振有词地说,新法实施后,第一份劳动合同都可以终止,更何况这是老合同,当然可以终止。而且,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老合同老办法,所以,只要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老合同到期就可以终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分析说,这位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单位应当与老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的表述是:“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里说的只是老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与合同终止毫无关系。如果老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经满10年了,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报上海1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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