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对宁波电视观众“强买强卖”
宁波广电为什么要封杀湖南卫视?目前还没有看到正式的说法。但从报道中披露的情况看,原因主要是因为湖南卫视的收视率很高,结果对宁波广电自己的电视广告收入产生了强烈的“虹吸”效应,为了保护自己的电视台,宁波广电便对湖南卫视开出了过高的落地要价,迫使湖南卫视知难而退。
打一个比方,湖南卫视就相当于生产商和批发商,而宁波广电则相当于零售超市,由于生产商、批发商同零售商无法达成协议,于是这类商品就从超市的货架上被撤掉了。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谁想到要征求电视观众的意见,消费者的权益被忽视了。
电视观众能不能被视为消费者?我想这一点应该是毫无疑问的。观众在收看节目的同时也收看了广告,实际上就相当于为电视节目付费了。更何况有线电视的观众本来就是付了费的。而既然观众是消费者,他们的消费者主权就理所当然地应该被尊重。
所谓消费者主权,是指在商品市场上消费者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购买和消费决定着生产者生产什么、销售者销售什么。
电视观众既然是消费者,他们的偏好和口味,就理应对有线电视部门播放什么、不播放什么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他们付了费,却无法选择商品,这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相当于遭遇了强买强卖。
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主权主要是通过商家的相互竞争来实现的,消费者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自动地拥有主权者的尊严。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的有线电视市场,并非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而是一个垄断的市场——一座城市往往只有一家有线电视服务商。电视观众无法“用遥控器投票”,他们的消费者主权应该怎样得到维护呢?
我觉得应该借鉴其他垄断行业的做法,增加一个“听证”程序:每年在决定下一年度的落地卫视之前,广电部门应该邀请电视观众代表举行听证会,同时应该规定,不经过听证程序,广电部门无权擅自更改落地卫视的名单。
有线电视的用户也应该善于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类似宁波这样的事件,就可能一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