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
星期
法眼

如何破解“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困境

傅达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18    [打印] [关闭]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现象,一直是我国行政审判领域最为头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给这样的“病症”画上了句号。该管辖规定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目前我国审判工作还难以从体制上彻底实现独立的背景下,从管辖关口提高行政审判的“抗干扰”能力,不失为一种体制内的次优选择。从近年来各地法院寻求“异地审判”,到此次司法解释提高“民告官”案件的管辖级别,都体现出司法机关自身谋求审判独立与公正的努力。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司法系统和地方行政系统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诉讼在受理、审判、执行等各环节都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从而造成“民告官”告状难、胜诉难、执行难的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缘由,除了观念和体制上的因素,法律上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一定弊端。比如,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虽然考虑了被告行政级别的因素,但也只将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纳入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对于此下级别的行政机关,则由基层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高行政级别的被告时压力过大。试想:一个小小的县级法院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都要听命于县委县政府的情境下,如何面对坐在被告席上的县政府?一个县级法院的院长在要向市长“汇报工作”的环境下,其审判可能承受的压力和干预又会有多大?

    作为确定不同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管辖从源头上影响着案件受理、审理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显然,提高一审行政案件管辖的法院级别,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级别较低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够使行政案件脱离行政机关的辖区干扰,有助于绕开当前羁绊司法独立的体制障碍,以形成一种“曲线公正”的审判路径。此次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一律划归中级法院管辖,其实与前不久推广“异地审判”的初衷相同,都是谋求体制内的“曲线公正”。

    当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改革管辖制度,力度和范围毕竟有限。要从制度上破除“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困境,还必须寻求对国家立法的矫正。例如,对以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就理当相应提升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必然涉及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再比如,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仍遵循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在司法体制地方化、行政化的背景下,也很容易为审判中的行政干预提供机会,发生打官司争“主客场”的窘境。因此,应当结合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切实以便于行政相对人起诉和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为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整体性改革。

    总之,破解行政审判独立难的困境,不能仅仅依靠法院自身对法律的解释,更需要从国家立法层面谋求制度的修缮。除了从根本上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系统财政、人事等方面的独立之外,以管辖制度改革为切面提高行政诉讼的抗干扰能力,在目前不失为一个更为现实和可行的路径。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