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为啥不愿与企业签合同
元旦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内不签合同的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是老板的“免费午餐”等条款,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也是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证。然而,农民工对于签订劳动合同态度为何如此冷漠?
企业部分转嫁应缴保险导致了农民工收入的实际下降。一些企业不仅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部分要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连企业缴的那块也要从员工工资中扣。按照缴费标准,五项保险缴足了要500多元,外来民工月收入多在千元左右,扣除保险之后拿到手的也就四五百元,维持基本生活都困难。而缴费基数要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准,又没有人替农民工缴纳企业应缴纳部分,这在实际上使十分需要社会保障的弱势群体因为负担不起相关费用而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带不走”也是社保转续体系上暂时无法跨越的“坎”。所谓“社会保险带不走”是指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跨地区转移。现在,各地并没有明令禁止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但多年来,社会保障政策由地区决策,各地分别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标准、措施,形成各地区之间缴纳水平、管理方式不同的现象。这就使得社会保障不但在省际之间很难转移,就是在省内地区间都难以转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需要配套合理的共担机制。现在,企业“承担保险费用会增加成本、影响发展”的顾虑成为一个具有共性的内容,而采用“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做法转嫁成本并不违背现行政策法规,一部好的法律,绝不是跷跷板式的“零和博弈”调整。如何在一方不减少福利的情况下,同时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实现“帕累托改进”。在这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却没有作出进一步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规定,从而降低了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热情和积极性。
应当看到,“社会保险带不走”不仅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相悖,对社保基金的征缴和发放也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强,一旦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要么每月到所在城市续缴几百元的保费,要么退保。从前几年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人选择后者。但按照规定,退保只能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和利息,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不退还。这就导致农民工不愿与企业签合同,宁可将缴保险的钱直接拿到手里。因此,要让农民工们自觉自愿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是当务之急。
另外,要从法律上明确企业应缴纳部分必须由企业交,不得转嫁给农民工,让农民工不因为享受五保而降低生活水平和收入,使企业承担起签合同、缴保险的应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