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9日
星期

上海一离异女子要求每年探视儿子100多次

法院判决每月两次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19    [打印] [关闭]
    

    本报讯(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周凯)上海市民史女士提出的每周两次、重大节假日和孩子生日都要求探视孩子的诉请遭到了前夫许先生的强烈反对,法官也认为,过于频繁的探视,会影响到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史女士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9时30分至17时探视儿子兵兵(化名),交接地点在兵兵的住所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许先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直至兵兵18周岁止的一审判决。

    2006年,许先生与史女士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兵兵随父亲许先生共同生活。因史女士探视儿子经常受阻,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视权。

    史女士诉称,协议离婚时,讲好可随时探视儿子。但自去年10月开始,许先生编造各种理由拒绝史女士行使探视权。故提出下列诉请:每周探视儿子两次,时间为每周三下午6:30到8:30及每周六下午6:30到周日下午7:30。另外,在春节、五一、儿童节和国庆节等节假日要与其儿子一起度过,交接时间为从放假第一天的早上9:30至放假结束日的晚上7:30。再则,儿子每年的生日也要与自己一起度过。史女士在诉请中还明确了交接地点。

    对史女士的的诉请,许先生没有同意。他说,过于频繁的探视会影响孩子及自己的家庭,故只同意每个月的第一个周六探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兵兵与许先生共同生活已一年多,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方式,如史女士探视过于频繁,会影响到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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