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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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评论

考生弃考与诚信无关

谢昱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24    [打印] [关闭]
    

    今年杭州研究生入学考试,有2000多人缺考,缺考率近20%。一名工作人员对此很郁闷:“为了服务好考生,我们选择了尽量在市区里的中学设考点,还安排了大量监考老师。可事实上,2000多人的缺考,就意味着浪费了将近3个学校的考场资源和上百位监考老师。这些想读研究生的人,实在应该学学诚信是什么。”(据《每日商报》1月22日报道)

    考生弃考,就是不诚信吗?

    诚信,可以从伦理和法律两个方面来理解。作为伦理意义上的诚信,就是要言语真实、恪守诺言。考生的报考行为,并没有对任何人承诺什么,当然也不意味着他们一定要来参加考试。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诚信,是指行为主体得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诚信以有义务为前提,没有义务,就谈不上诚信。考生报考后,法律并不规定他们有必须参加考试的义务,考不考试,完全可自主选择。

    对于不诚信,我们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作出了某种承诺,或是承担了某种义务,但是不履行承诺或义务;二是行为人与被承诺人或权利人约定了失信或者违约的责任,虽然没有履行承诺或义务,但愿意承担失信或违约责任。若是后一种,就不能称为不诚信。

    所以,虽然考试组织者为考试做了一定的工作,缺考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但其中的成本,是由考生自己承担的。考生的报考费,已承担了考试的各项支出,包括场地费和监考人员的劳务费。无论是考试组织者,还是考试工作人员,都没有损失什么。唯一损失的,是考生的研究生入学机会。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诚信错案”。比如大学生毕业时经常出现的毁约问题。毕业生虽已签约,但与用人单位约定了违约责任,毕业生不去单位工作,只要承担了违约责任,就不能算不诚信。很多以此声讨毕业生,甚至有高校也以“不诚信”为理由,施以某种形式的惩罚,这对毕业生并不公平。再比如,员工与用人单位签下服务期限的协议,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但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算不守信。事实上,这类违约责任本身就不合理,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否定了此种行为。

    不能否认,有些考生弃考是迫不得已,如时间安排上有冲突,身体不适等。对于这些考生,没能参加考试本身就是一大损失,再给他们扣上不诚信的帽子,那就太不公平了。(来稿请发至中国青年报评论部: E -m a il:m ye a r@ya h o o .co m .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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