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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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律师法》会和《刑诉法》打架吗

专家称两法尚未有效对接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29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崔丽 实习生王桂环)“如果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不能有效衔接,那6月1日以后两部法律将发生现实冲突。”近日,在由全国律师协会和法制日报社共同主办的“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上,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顾永忠教授表达了他的担忧。

    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将实施。这部法律对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利做了一系列新规定;对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从操作层面作出了一些更加细化的规定;补充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在会见犯罪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与会专家指出,虽然《律师法》关于刑事辩护的有关规定在原则上和现行《刑诉法》一致,但不可否认,有些具体条文的规定在技术或操作层面又有不同含义。比如会见问题,《刑诉法》规定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安排,并且可以派人在场;但《律师法》规定,证件齐全或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公函就可以会见,也不可以派人在场,不可以监听。

    对“监听”大家同样有不同的理解。关于律师阅卷权的问题,《律师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必须让律师充分地进行阅卷。但《刑诉法》却对律师阅卷做了很大限制,在审判阶段,律师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

    有专家指出,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发生直接冲突,但《律师法》生效后,可能出现各自按各自的解释来执行法律的问题。因此,如何衔接这两部法律变得刻不容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至少一半以上的死刑案件是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出庭辩护,行使法律援助职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保障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规定》,将就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障律师权利、保障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作出规定。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刑事辩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正在草拟会签一份文件,对法庭采信律师辩护意见进行规范,以促进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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