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撤资是因为《劳动合同法》?
在这个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论坛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和北京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等机构的各界人士,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劳动者及政府部门需要注意的新变化、需要掌握的处理技巧、如何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等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谁赶走了外资企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在会上讲述了一件他亲身经历的事:他曾经在上海开过一次研讨会,有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冲进了会场,拿着《劳动合同法》草案说,这样的法要是通过的话,我们就撤资了!说要撤到越南,还有说要撤到印度的。
张世诚说,有一次他跟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位官员谈到这个问题,这位官员曾在越南干了很长时间,他的中国话讲得很好。他说,让他们离开中国去越南吧,越南的《劳动法》比中国的《劳动法》严格得多。印度的法律规定也很严格,印度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要付投资所在国的工资水平。美国人到印度投资,就要付给印度工人美国人的工资水平。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对张世诚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说,我们的法律在国际上相对是松的,《劳动合同法》所有的内容都不是中国独创的,我们仅仅是把人家做了几十年的东西学了一点儿,而且相当有限。法律并没有超出中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不用说和发达国家比较,就是和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劳动法律规制仍然松得多。
常凯教授以印度为例说,印度的劳动法制严格,在亚洲和国际上都是知名的,当然这对印度经济发展也有一定影响。在印度,200人以上的企业集体裁员必须要联邦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有的企业说要到印度、越南投资,恐怕只是说说而已。其实,有些企业转移是正常现象,并不都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而且,那些低效率、不规范的企业对中国来说,它们应该转型,靠这些企业,中国的国家竞争力是无法提高的。
劳务派遣为何被滥用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刘继臣向与会者介绍,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我们国家劳动关系老是不稳定,为什么不稳定?就是因为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太厉害。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不和你签劳动合同,签合同的连12%都到不了,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60%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以下的;第三,就这样还不过瘾,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这种状况下,工人的日子还怎么过?
刘继臣详细了解过,一个农民在原来比较贫穷的地方,一年全部收入为六七百块钱,650块钱就是贫困线以下了。他出来到城市打工,一个月给他五六百块钱,就觉得挺好的了。这种现实情况,导致了我们国家劳动关系极端不稳定。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郑尚元教授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作了一个比较,他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进步的法律,如果打分的话,应该在80分以上。但这部法律也有瑕疵,其中的劳务派遣制度,就有不少漏洞。
据郑尚元教授介绍,他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最近受理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已经终审,他们败诉了。某质检局食堂的一个女工,胳膊被搅面机搅断,之前她是质检局招进去的典型的直接用工的工人,只不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几个月后,质检局发现了灵活的用工方式,把她委托给一家物业公司,她和物业公司签订了所谓物业委托协议,由物业公司代为监管。然后就出了事,发生了严重的工伤,右胳膊全被截掉。像这种情况,根本没有使用劳务派遣。以物业公司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法律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个是关于自式派遣。如某电视台自己成立的公司,再把以前的人员派回来,说不定有的就没有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个是虚拟派遣。员工原本是一个单位的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重续期间,用人单位琢磨要转换他们的派遣身份,私下里找“托儿”,找一家派遣单位。他们协商好,如何再转换员工的身份,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这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表象上比较严格,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内虚,最主要体现在行政干预的严重贫血,国家毫无作为。像职业介绍都是行政许可才能进入,劳务派遣就没有任何行政许可,采取普通的公司注册程序,只不过严格了一点资本金。
关于具体的措施,比如说《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规定,这是抽象主义表述方式,我一直主张应该采用经验主义表述方式,像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一百多个行业和岗位全列出来,只有在这个范围之内的工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的派遣工都是非法的。
郑尚元教授还表示,应在劳动派遣领域加大刑罚打击力度,对黑派遣、恶意派遣和派遣逃匿现象施以重罚。他举例说,房地产行业已经出现中介逃匿现象了,像中天置业,房地产中介老板卷款跑了,将来劳务派遣难道就没有人逃跑吗?这个领域应该施以重罚,否则市场永远乱而不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又回来了?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发言时指出,有人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铁饭碗,让劳动者惰性化,甚至会使我们的改革成果毁于一旦,我觉得这种猜想没有理由。世界上那么多国家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产生铁饭碗了吗?
王全兴教授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得非常清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和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几乎没有差别,文本只有一点差别:就是裁员的时候,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能会享受优先录用的待遇。此外,解除劳动合同时,有规定的医疗期。除了这两点以外,几乎没有差别。
本报北京1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