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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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女性要坚持“合理性原则”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29    [打印] [关闭]
    据《河南商报》报道:“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类中专、职业学校时,笔试总成绩加2分;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这不是梦想,在河南信阳,就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样的规定,而且已经有5名女干部因为受到加分的“照顾”,走上了副处级干部的工作岗位。专家认为,信阳这种将关爱女性量化成政府责任的做法值得推广和学习。

    我对有关专家的看法不尽赞同。对于男女在某些领域可以实行“差别待遇”,这并不违反平等的原则,但是,在实行“差别待遇”前,必须要进行细致的调查,给出充分的理由,并在坚持合理性原则下实行“差别待遇”。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提倡平等并非不可以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人实施差别待遇,各国宪法在规定平等权的同时,都根据个人在自然的、生理的和社会的不同情况,作出了差别待遇的规定。这种差别待遇不但不违背平等原则,反而在事实上维护了平等。

    但是,这种差别待遇的作出必须要基于合理的理由,其一是生理差异所允许作出的合理差别,比如对女性、老人的特殊照顾;其二是民族的差异所允许作出的合理差别,比如对少数民族;其三是职业特定需要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其四是负担能力所给予的合理差别对待。

    以此来衡量,我以为,河南信阳从关爱女性出发,根据女性的特殊生理情况和在社会的实际状况,作出对于女性的特殊关照,给予差别待遇,出发点较好,也不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但是,具体到每一项措施,是不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规定:生女孩的农村家庭可减免20%的分娩医疗费;农村绝育双女户父母的养老保险由政府埋单;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等等。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如今“重男轻女”的意识仍然在我们的社会存在,对生育女孩的家庭和妇女,在特殊时期,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再比如,《意见》还规定:“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确实,女干部在我们的社会仍然比例太少,且因为种种原因,她们在同等条件下走上领导岗位的几率较小,因此这样的规定是人性化的。但是,《意见》规定“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类中专、职业学校时,笔试总成绩加2分”,却值得商榷。事实上,从现实来看,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类中专、职业学校时,并不比男孩存在更大的劣势,她们不会因为自身的生理原因,考试比男孩考得差;恰恰相反的是,在某些地方,反而女孩在中考这一阶段的成绩要优于男孩,被录取的比例也高于男孩。因此,作出这样的差别待遇,就不具有说服力,不属于在“合理性”原则下的差别待遇。

    因此,我的观点是,不反对差别待遇,但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这样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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