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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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

解除合同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工龄延续

新华社记者 刘铮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30    [打印] [关闭]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通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集体裁员、重签劳动合同等做法,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甚至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作“铁饭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指出,这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认识还不到位。

    尹成基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了增强就业的稳定性,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括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存在“铁饭碗”。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担心,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责任,从而增加用工成本。

    尹成基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实并没有给守法企业带来额外的用工成本。但现实中有些企业,通过规避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比如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方法来降低用工成本,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对这样的企业,首要任务是改变经营理念,规范管理,切实履行各项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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