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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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一部体育振兴法

本报记者 郭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01    [打印] [关闭]
    “北京奥运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是一个考验,中国的体育法制建设很有可能在随后的几年内作出一些改变。”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教授张笑世说,“1995年8月制定的‘体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体育法,但该法律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近10年来的体育市场化进程,该体育法的诸多不足正逐渐暴露出来。”

    “虽然我们暂时还没有新的法律对类似全民健身这样的社会体育范畴加以规范,但我们需要逐步完善现行的‘体育法’。因为现行的‘体育法’中,大部分条文只有行为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公民体育权利的主体和内容没有得到细化,很多内容是原则性和方向性的。”

    大多数专家都希望通过北京奥运会,推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切实做到“国民体质的增强要有法律来规定,要依法健身”。

    张笑世说:“日本的例子很说明问题,他们借东京奥运会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到上世纪80年代,他们又提出了‘终身体育’这个概念,把大众体育提到与竞技体育同样的高度,这说明他们已经从立法层面上诠释了大众体育的重要性。”

    “我国也有《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但在实施和推广中都遇到了不少困难,更别说得到法律的保护了。”有关专家解释说,“北京奥运会应当在把竞技体育推上新高度的同时,也能带动全民健身的发展。我们在奥运会后究竟能不能搞好全民健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得到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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