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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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一男子被判5年

法院判决其犯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02    [打印] [关闭]
    

    本报太原2月1日电(霍雪飞 记者高山)见死不救是否属于犯罪?1月28日,山西阳泉郊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闫龙军有期徒刑5年。闫龙军因见死不救、致人死亡,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去年7月23日,阳泉郊区村民闫龙军与李某因口角发生争执。随后,闫龙军找到李某的住处,因话不投机,二人厮打在一起。李某在闫龙军的追赶下从家中跑出,慌乱中不慎坠入耐火厂内的一渣坑里,摔成了重伤。闫龙军见状,并未对李某实施救助,而是扬长而去。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检方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对闫龙军提起了公诉。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这项罪名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外,还有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个特殊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龙军在明知自己不施救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犯罪构成上已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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