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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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救援再现中国慈善软肋

周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05    [打印] [关闭]
    

    近日,在对南方雪灾的救援中民间慈善力量的缺位,已经引起了民众与媒体的关注。恰在此时,民政部发布了我国首个关于慈善捐赠的官方报告,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公众和企业的慈善捐赠(款物)总额,达到了223.16亿元,约占我国去年GDP的0.09%。

    这样的捐赠数额多不多,比比就知道。2005年,美国人的慈善捐助达到了2603亿美元,超过当年GDP的2%,人均捐款额更是高达878美元。无论是GDP还是人均GDP,美国都不可能比中国富上百倍,上千倍,而这恰是中国捐款总额与人均捐款额同美国的差距。也不要说这是因为中国人的慈善意识比不上美国人,中国的慈善文化、民众的慈善意识确实与美国有不小的差距,但扶危济困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不相信,中国老百姓的善心不及老美的千分之一。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我认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明显滞后,与政府的管理方式和诸多不恰当政策直接相关。

    首先是政府“抢占”了慈善事业的地盘。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都是民间主导的,在海外,基金会等民间机构是各类慈善事业的主要承担者。大量具有良好资质的民间机构的介入,使得慈善事业普遍化、日常化,也更为专业,更具针对性、更具效率。这是慈善事业得以良好运行、取得良好效果的根本保证。但在我国,众所周知,政府给予社会的空间一直有限,改革开放以来虽大有改观,但对于民间组织的管束,一直非常严格。比如说,民间组织的成立门槛很高,而且必须挂靠相关政府部门作为管理部门,否则就不能成立。受此影响,我国慈善组织发展渠道并不畅通,迄今为止,仅有慈善组织200余家。而在美国,却有12万家之多。民间慈善组织发育不良,慈善事业自然归由政府主导,于是慈善活动如同突发性的各种灾害一样,也变成一种突发性、临时性的活动,只有遇到灾祸,人们才在政府的倡导下想起慈善。

    其次,政府与慈善事业争利。在国外,为了鼓励个人、企业与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采取了“又打又拉”的政策。所谓“打”,就是征收高额的遗产税(美国高达55%),促使人们将个人财富向社会捐赠。与其死后被征税,不如活着的时候捐赠落个好名声,成了人们从事慈善活动的重要心理动力。所谓“拉”,就是政府对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企业与专门机构大幅度免税,同时给予慈善组织巨额补贴。如此,进行慈善不仅可以满足爱心,更可获得实惠,何乐而不为呢?而在我国,虽然也规定个人和企业捐赠可获免税优惠,但优惠幅度相当有限。例如,一直规定企业捐赠的免税额,最高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不是多捐多免,且手续复杂,起不到激励人们捐赠的作用(2007年,这一限额提高到13%,可谓一大善政)。这样,使得按照国际惯例有可能流向慈善的资金,实际上仍然以税收的形式流入了政府财政。而对于慈善机构的免税,我国仍然采取特许制,至今全国能够全额免税的慈善机构不上十家。而在美国,任何慈善机构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从事的是非赢利公益事业,即可获得不同额度(包括全额)免税优惠,并有可能获得政府的补贴。可见,由于某些政策的偏差,公众捐赠的热情被抑制了,本该流向慈善事业的资金流向了政府,造成了事实上的政府与慈善事业争利的现实。慈善事业的发展从源头上受到了遏制。

    此次雪灾的救援工作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对于社会来讲,慈善事业是多么地重要,我们又距离慈善多么遥远。慈善是每个人的事业,政府应该为公众没有障碍地参与慈善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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