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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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天价施救费”出路在于引进市场机制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13    [打印] [关闭]
    

    在近日召开的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几位省政协委员说,必须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收费现象,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见新华网2月11日报道)。

    其实,何止在高速公路上存在车辆施救“天价”收费,在各地国道、省道的施救和暂扣车辆的停车上,同样存在严重的乱收费问题。这种乱收费存在的根源就如同上述几位委员所说:“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和被救车辆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一般是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有些施救单位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被救车辆无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

    说白了,就是在施救等问题上,存在行政垄断,交警指定某个或某些企业进行施救,企业居于垄断地位,造成漫天要价的现象。

    委员们提出:“政府应出台统一收费标准,按施救公里数收费。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被救车辆投诉。”这是治理乱收费的办法之一,但仍然只是治标的措施,因为它并没有触及行政垄断的本身。也有专家提出:“可在高速公路施救中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施救单位资质则应由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共同审核。”这倒是一个治本之策,但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引进市场机制呢?

    即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给我们带来福音,该法的第五章就是关于限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显然,像交警部门指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的行为就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借助《反垄断法》生效的时机,作出明确规定,在关于交通事故的施救、车辆停放等问题上,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得由交警部门任意指定个别的施救单位。

    但是,光有规定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机构来保证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此外,在反对诸如施救等问题存在的行政垄断上,要让公民和司法机关起到相应的制约作用。对于施救费漫天要价的问题,对于交警指定一家或者几家企业从事施救作业的问题,任何被施救者以及从事施救的企业都应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撤销交警的指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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