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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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3肝病原携带者告泰金宝案庭外和解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15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周凯)江苏省吴江市3名乙肝病原携带者状告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宝公司)乙肝歧视案(本报曾做过连续报道),近日在庭外和解。

    2006年11月1日,泰金宝公司组织了一次福利体检,这次体检之后,包括本案原告吴伟(化名)等3人在内的22名乙肝携带者从该公司离职。

    2007年1月,吴伟等3人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定泰金宝公司强迫他们离职行为违法,侵犯3人平等就业权;要求依法裁定撤销离职协议,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依法裁定泰金宝公司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要求依法裁定泰金宝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各10万元。

    泰金宝公司则认为:3名员工是自己提出离职申请,公司随后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时公司还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可见公司从未歧视自己的员工,更未侵犯其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

    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没有支持3名员工的仲裁申诉与请求。于是,这3名员工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07年5月17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并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吴伟表示,对本案的和解方案感到很满意,同时也感谢社会各界对他们的支持和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权保障问题的关注。

    泰金宝公司相关负责人也对和解结果感到满意,认为和解使双方消除和弥补了此前的误解。

    泰金宝公司代理律师徐飞表示,“最终的法律结果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看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看到了劳资关系中的和谐音符。”

    据泰金宝负责人介绍,近年泰金宝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状况考评每年都在提升,除与3名乙肝携带者员工达成和解之外,公司还将向乙肝防治的公益机构捐款,并发表《反乙肝歧视倡议书》,倡议企业界平等对待乙肝携带者。

    而公司在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招聘指南和员工手册中,也加入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歧视的内容。

    “我们还在公司内开展了沟通工作,教育员工在正常工作环境下与乙肝病毒携带者共同工作是没有健康风险的。”泰金宝公司负责人说,今后公司新雇员工不会被要求进行乙肝病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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