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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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什么执法犯法

本报记者 刘万永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0    [打印] [关闭]
    纵观许宁一案,阜新市公安局、法院多人卷入,共同制造了这一冤案。问题是,他们为什么执法犯法?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郭海忠说,逮捕许宁主要是顾及了王晓云的面子,为了快办这个案子,没有更多考虑证据够不够,该走的程序没有走,为迎合王晓云的要求,所以枉了法。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海忠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的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鉴于郭海忠的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海忠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分。

    阜新市细河公安分局局长孙迎春(另案处理)说:“我认为许宁没有犯罪,就是迫于王晓云的压力,她是市公安局副局长,势力大,怕她报复,才这样做的。”

    细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王庆的证言说:许宁被释放后没几天,刘洪江把许宁案的材料给他,并说这执法检查卷内缺不少东西,让他缺啥补啥。他看了一下材料,发现没有受理刑事案件的手续和呈请立刑事案件的报告,没有立案决定书,没有案件的来源和抓捕许宁的经过,个别笔录上只有一个办案人员的名字,有的没有填写询问起止时间,有许宁的释放通知书,没有呈请释放报告和撤销案件的手续。所有这些材料都是后补办的,按2004年的时间填写的情况。

    判决书还说,公诉机关指控细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王晓云通过细河区原区委书记刘跃彬出面干预审判,迫使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对许宁作出“犯有诽谤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因公诉机关只提供刘跃彬过问此案的证据,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王晓云教唆他人对被害人许宁做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一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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