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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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从事个体经营可免三类行政性收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1    [打印] [关闭]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记者刘铮)根据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有关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国家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此,通知在三方面有新突破:

    ——将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范围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力度。明确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可适当扩大,额度可适当提高。为调动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允许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以及上浮部分的利率,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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