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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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市场经济下的捐赠必然变味吗

张剀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1    [打印] [关闭]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对很多热衷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来说可谓“大开方便之门”,除了税率从原来的3%变为12%外,税基也不再在“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不断变换,而是直接变为“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额扩大了数倍。

    新法的出台虽然极大地消除了企业这种“既要捐赠又要缴税”的尴尬境地,但同时又让人嗅到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怪味儿——直接或间接的利益驱动更加“赤裸裸”。

    首先,公益性捐赠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手段。新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并将“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作为定义小型微利企业的重要标准,因此,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其他认定条件的同时,一些年应纳税所得额略微超出30万元的企业便将超出的一小部分捐出去,以谋取低税率带来的税收利益。

    其次,公益性捐赠成为一些私企老板影响政府决策,进而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一些企业老板在外打拼数年,衣锦还乡之时如果不体面一点似乎真有点“对不起自己这张脸”,于是你给村里修条公路,我给乡里盖个学校,他给县里投资上个项目,当地政府多年办不了的事,私企老板一回来全部搞定,这就使当地政府对其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在决策时过多地听取这些企业的声音,出台有利于这些企业的政策,从而严重影响当地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行政的公平性。

    再次,公益性捐赠成为企业商誉的置换物。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公益性捐赠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税前到底能扣除多少且不说,关键是“先捐出去再说”。而且这捐法也特别讲究,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媒体记者、慈善机构、受捐个人等都要悉数请到,形式也要灵活多样,宣传最好妇孺皆知,否则如何能与那一长串阿拉伯数字相匹配?

    当企业的公益性捐赠额达到一定数量后,细心的人就会发现,这些企业老总的名片上就会赫然出现一行字:某某市人大代表或者某某市政协委员。怀里揣着这张名片做生意,企业的公信度怎能不提升?业务成交量怎能不陡增?捐出去的钱又何愁赚不回来?在这个过程当中,“公益性捐赠”其实就是企业商业信誉的置换物,而且置换得让政府心甘情愿,让企业乐翻了天。

    如果企业公益性捐赠的动因完全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那么这种变了味的公益性捐赠无异于饮鸩止渴,会成为整个社会的毒瘤。

    既要解决实际问题,又要让企业“完全发自内心”,这个要求似乎的确高了一点。但政府和企业是否也应该深思一下: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益性捐赠必然变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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