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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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万元天价滞纳金事件不会重演

河南制定交通规费滞纳金上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1    [打印] [关闭]
    

    本报郑州2月20日电(记者韩俊杰 通讯员王晓凡)2006年,郑州49万元天价养路费滞纳金事件曾轰动全国,但从今年2月起,河南省将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从去年首次下调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后,近日再次将该比例下调至0.3%,且总额不超过滞纳费的两倍。

    据了解,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获一辆欠缴养路费的小型吊车。稽查人员测算出:这辆车应缴各种费用中,仅滞纳金已达49万元。该案引起法律专家对滞纳金征收比例的质疑。(本报曾于2006年8月8日对此进行报道)

    事情发生后,河南省有关部门调整了交通规费滞纳金的征收比例,2007年将其由原来的每天1%调整为0.5%。今年初,河南省又颁布了《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责令改正,除追缴应缴费款外,按日加收滞纳费款3‰、总额不超过滞纳费两倍的滞纳金。

    据悉,该《办法》是河南省第一部有关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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