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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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位员工凭“白条”讨回工资近16万元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2    [打印] [关闭]
    

    本报上海2月21日电(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周凯)为公司拖欠3个月工资,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18位员工,凭“白条”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给付15.9万余元工资款。今天下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18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员工的诉讼主张。这是上海法院首次直接凭“白条”,判决劳动者胜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今年1月、2月,刘争、曹彦等18名员工分别起诉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他们于2007年4月至7月进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经营运转不良,拖欠员工2007年8月至10月的工资,金额从数千元到3万余元不等。他们向法院递交的是由该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在一份共计拖欠24名员工工资金额上加盖公章凭证的“白条”。

    据员工们反映,在2007年9月,公司总裁称公司需要内资转中外合资,所拖欠工资会及时补上,但事实上这一拖欠就长达3个月,直到同年10月30日,因公司拖欠物业租金被查封了办公室。员工说自己都是打工的,公司有困难可以理解,但公司合作伙伴间有矛盾,股东之间有纠纷,工资应该结清,遂凭“白条”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该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的运作是由副总经理王某负责,2007年8月,公司经营发生了问题,公司已经退租现准备清算,承认确实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但对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及拖欠工资具体金额不清楚,特别是在2007年11月上旬,公司曾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称:公司遗失公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声明作废。

    法院认为,这18起拖欠工资案件虽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但该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资情况下出具欠条,承认拖欠员工工资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因该公司遗失公章公告是在出具欠条之后,且公告的公司名称与该公司名称并不相同,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遂法院判决18名员工凭“白条”胜诉。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陈雪强向记者介绍,一般劳动争议纠纷都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债务,可按照普通民事债务关系纠纷受理。这一规定使得劳动者凭“白条”索讨工资案,驶上了诉讼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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