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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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居委会拆迁公司”难保拆迁户利益

本报记者 李松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2    [打印] [关闭]
    “三亚市月川居委会成立的这个拆迁公司不合法。”北京市房地产法研究会咨询专家河山这样说。

    这个“居委会拆迁公司”在三亚市工商局进行了注册,业务范围中也有城市拆迁这一项,并进行了实际的拆迁活动,但并没有取得拆迁资质和拆迁许可证。在河山看来,这就是不合法的拆迁行为,因为没有取得拆迁资质和拆迁许可证是不能在工商部门注册开展拆迁业务。

    尽管月川居委会的这种拆迁方式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肯定,被认为是一种新的拆迁模式,但河山觉得,这种由居委会和村民自己成立的拆迁公司跟其他的拆迁公司并没有本质区别,所做的拆迁工作都一样。

    “居委会跟村民都很熟悉,能减少野蛮拆迁的出现,但这种做法并不好。”中国建筑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

    同河山一样,王才亮也认为这样的拆迁公司不合法。此外,他还认为这样的拆迁方式会损害被拆迁户的利益。

    按照王才亮的分析,一个城中村的所有拆迁费用都应该归被拆迁户所有,“居委会拆迁公司”虽然能减少野蛮拆迁的发生,但作为一个要盈利的公司,必然会挤占一部分拆迁费用。他说,所有的拆迁公司都不能赚取拆迁费,只能向开发商收取拆迁代办费或者服务费。

    “这种拆迁公司跟其他的拆迁公司一样,其最根本的缺陷在于仍然没有避开开发商这个环节。”王才亮说。

    在王才亮看来,城中村改造也好,旧城改造也好,完全可以由居委会和当地居民自行改造。比如按照规划自行拆迁,找专业的设计师设计,找施工队建造房屋,完全不需要经过开发商这个环节。

    但是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并不允许单位、个人自行建筑房屋。“我国对房地产开发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所以个人集资建房走不通。”王才亮说,如果能在制度上作出调整,就能有效减少拆迁、房屋建造等过程中的问题。

    地方政府垄断土地,开发商垄断房屋建设,大开发商垄断房地产行业。这是王才亮总结出的我国房地产领域的三大垄断。在他看来,正是这些垄断导致了在土地、拆迁、建造房屋等环节上的问题,也导致房价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本报北京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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