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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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拒收残疾学生入学学校主管将被处分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7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崔丽)身有残疾的学生不应被拒之校外,学校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被予以处分。

    旨在对残疾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康复服务等提供多方面保障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据调查,截至2006年,我国有残疾人8296万名。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需进一步解决残疾儿童、残疾青少年以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的实际困难。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残疾类别和分布状况等,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在劳动就业方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其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草案规定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国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草案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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