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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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望提请表决

单位造成水污染 责任人要被罚款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7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崔丽)众所关注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三次审议。

    该草案目前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有望提请表决。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外,还应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罚款。据此,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草案还增加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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