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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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发布首批“双高”产品名录

建议取消39种产品出口退税
本报记者 刘世昕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7    [打印] [关闭]
    国家环保总局希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经济部门能加入围剿“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行动。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了环保总局2008年第一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共涉及6个行业的141种“双高”产品。但潘岳指出,名录中农药、涂料、电池及有机砷类39种产品,目前还享有出口退税。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了取消其出口退税的建议,同时还向商务、海关等部门提出了禁止其加工贸易的建议。

    潘岳表示,作为绿色贸易政策的基础内容之一,制定该名录,不仅是限制“双高”产业和保护公众健康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环保义务的实际行动。

    “高污染”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产品;“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生产、运贮过程中易发生污染事故、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

    据介绍,列入此次名录的141种产品中,“高污染”产品16种,“高环境风险”产品63种,既是“高污染”又是“高环境风险”的产品62种。

    潘岳说,“高污染”产品的生产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由于这些产品的价格、税收政策没有真实反映其环境成本,企业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牺牲环境获得的。据专家测算,“双高”产品生产过程所排污染物的正常治理成本,一般占生产总成本的10%~30%,有些产品生产过程所排污染物更是难以治理。

    例如重铬酸钠产品,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落后的有钙焙烧工艺生产,产生的铬渣中所含“铬酸钙”,是世界卫生组织等多个国际权威机构公认的强致癌物。目前,我国不仅遗留了400万吨铬渣没有处理,而且每年还新产生至少50万吨,对公共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国家不得不为此投入巨资进行治理,偿还历史欠账。为了避免再欠此类污染新账,国家应当严格限制这些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并取消其出口退税。

    据介绍,“双高”产品名录的制定工作始于2006年下半年。为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国务院于2006年12月底,明确要求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名录,建立控制双高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

    潘岳表示,国家环保总局还将建立“双高”产品名录动态管理数据库,随时补充新的产品和信息,并及时向国内国际公开。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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