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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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家余民才:
科索沃独立不符合国际法

本报记者 杨亮庆 实习生 任绿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8    [打印] [关闭]
    

    2月17日,科索沃通过以阿尔巴尼亚族为主体的议会投票,宣布科索沃独立。就其中涉及的诸多国际法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余民才副教授。

    人民自决权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科索沃根据人民公投宣布独立声明,那么,公投是否能够决定独立?余民才副教授解释说,所谓公投,就国际法而言,实际上是自决。人民自决或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指人民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但在国际法上,人民自决权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在联合国非殖民化时期,自决权限于殖民地人民、非自治领土和在外国军事占领下的人民。因此,自决权成为他们举行全民公投、宣布独立的法理基础。冷战结束之后,自决权主要涉及现有主权国家的人民。这里的人民应该是一个集体的概念,即一个主权国家的所有人民。这种自决是指人民不受外来干涉地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如果一国内的部分人通过公投宣布独立,这是分离,而非行使自决权。分离是一种政治事实,而非法律权利。国际法上没有分离权。

    虽然在西方理论和实践中往往认为享有自决权的人民还是一个部分的概念,也就是部分人享有国际法的自决权,但他们并不因此认为这些人在国际法上享有与其母国分离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他们将自决权分为内部自决权和外部自决权两个部分。内部自决是自治,也就是一国内人民自我管理的权利,而非独立。因为他们清楚,如果一国内的部分人享有独立成国的自决权,这将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关自决权的国际文书一再强调,自决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外部自决才是独立,即人民自由表达意志,建立独立国家。因此,即使西方认为一国内的某些人享有自决权,也不承认他们有权通过公投成为独立国家。

    科索沃不是殖民地,也不由外国占领,它是塞尔维亚领土的组成部分,无所谓自决权的问题。即使按照西方对自决权的看法,它也只有内部自决权,没有外部自决权。除非塞尔维亚当局同意,否则科索沃通过公决单方面宣布独立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正如有评论所指出的,科索沃问题的实质,首先应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问题。即便有较大分歧也应由双方自行解决。而科索沃在塞尔维亚版图内宣布独立且获得西方国家的支持,明显已对“尊重主权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形成直接冲击和破坏。

    余民才副教授还认为,国际社会承认科索沃成为一个合法的国际成员,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科索沃模式不是可以援引的先例

    余民才副教授说,值得注意的是科索沃问题的特殊性,它不能成为世界其他地区未解决冲突的先例。2月19日,台湾当局正式宣布承认科索沃独立。对此,余民才副教授表示,中国已经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那就是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根本没有资格和权力去“承认”什么。

    在科索沃问题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1999年6月战争结束后科索沃一直由联合国特派团进行管理,北约领导的国际维和部队提供安全保障,在法律上,科索沃仍是塞尔维亚领土,但其最终地位留待未来各方协商。假如塞尔维亚没有接受联合国托管,塞尔维亚军队仍然驻扎在科索沃,那么科索沃宣布独立很可能不能如此顺利。塞尔维亚政府之所以不使用武力,一方面是因为科索沃背后有美英等西方国家支持,另一方面塞方在科索沃境内也没有自己的军事力量。这个教训特别深刻,它很可能促使有关国家因为国内冲突而在考虑接受外来军事力量,比如区域性安全组织或联合国维和部队时,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

    这种国际争端的出现,根据国际惯例,应该采取哪种解决机制?是否可以诉诸国际法院?余民才副教授说,国际法院只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而塞尔维亚与科索沃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争端,不能诉诸国际法院。他们仍然应该在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框架范围内解决科索沃的最终地位问题。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继续推动塞科双方谈判。只要双方真诚谈判,可以接受的政治解决方案是能够找到的。本报北京2月27日电

    照片:2月26日,在科索沃北部城市米特罗维察,几名塞族青年亲吻塞尔维亚国旗。当天,数百名塞尔维亚族民众举行示威,抗议科索沃当局单方面宣布科索沃独立。自科索沃当局17日单方面宣布独立以来,米特罗维察地区的部分塞族人每天中午举行抗议活动。新华社记者徐金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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