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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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娱乐退场并不意味反思终结

车浩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2-28    [打印] [关闭]
    

    陈冠希出面道歉后,“艳照门”进入法律轨道,一些人开始失去了围观的兴趣。在眼球转动和经济发展一样高速的年代,民意来也汹汹,去也匆匆。这本来是好事,克制和减少对当事人的直接评论,无论是力挺还是谩骂,都是社会宽容度超越了看客心理的表现。但是,很多人在这一事件中身心重创,很多人的命运遭遇转航,很多人看待世界的眼光也将从此不同,这些都是无可否认也不能轻轻带过的。因此,“艳照门”的娱乐性应该到此终结,却不意味着它的社会意义随之消失。宜将剩勇追穷寇,此“寇”不关陈冠希。应该一直被追问和反思下去的,是在“艳照门”的放大镜下,被凸显出的种种社会问题。且用关键词将它们罗列如下:

    自由。谁的自由更大?是当事人拍照和滥交的自由,还是网站网民传载照片、发表评论的自由?无论单独地为哪一阵营辩护,都将立场简单化了。作为一个哲学上的元概念,自由在这里被具化成个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美国的色情产业正是以言论自由作为正当化基础)之间的对抗。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二者之间既不是你对我错的关系,也无法简单地认定哪种权利优先,而是同样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麻烦的是,不同于普通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边界一向模糊不清,而网络的蓬勃发展更是突破了传统的言论自由范围。这种情况下,权利如何配置才是最优,才最有利于人类社会的长足发展?这是由“艳照门”开启的第一道难题。

    民主。网络帮助人们摆脱了现有体制对民意表达的束缚,匿名的ID世界提供了一个可以赤裸上阵,无需遮羞更无需负责的平台。这对整个世界都是一个新课题,特别是在中国,久被压抑者一旦爆发,肆无忌惮就成为常态。然而,无数历史已经昭示,民主只是相对专制而言的一种比较不坏的制度,它同样可以形成对少数人的暴政。“艳照门”中,很多人认为陈冠希本来没错,也许陈本人也这么想,可面对汹涌的民意压力,他还是要“毫无保留的道歉”。问题的吊诡性在于:一方面,民主的普世性价值不容置疑;另一方面,它也需要理性、有克制的使用。但是,当个人争先恐后地参与到人声鼎沸的民主中时,往往变得不那么理性。此时,究竟该依靠什么制度来为沸腾的民意降温,冷静地对抗民主大坝的决堤?

    平等。“艳照门”中,最被人们忽略的一个词就是平等。平等作为权利的第一块基石,没有平等,就没有权利。对“平等”的理解不是僵化的,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不同的条件有所区别。但是,除了一些无力改进的客观条件外,人们都承认不论是性别、种族、信仰等等,都不应成为不平等对待和不平等尊重他人的理由。“艳照门”里被轻慢的是一个人的最底线隐私,这种隐私本不需要任何外部条件而获得,它为每一个男女平等享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艺人身份并不能限制和削减这种“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那些大骂娱乐圈一向淫乱的声音,已经戴上了歧视的有色眼镜。在一个真正具有平等精神的社会里,弱势的农民工和身陷丑闻的艺人,在最基本的人权上,在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

    道德。可以想象,如果流传出来的照片是某对夫妻的,即使夫妻都是艺人,照片数量再多,舆论风向也会不同。更多的声音会倒向同情当事人和谴责发布者一边。面对未婚男女的滥交,人们普遍感到道德感受到了侵犯。原本不关注甚至不屑娱乐圈者,这时候也要求艺人成为道德楷模。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平时可能隐而不发,但是一遭遇深度侵犯便立刻雄起,愈挫愈奋,即使香港这么一个最西化的中国城市也概莫能外。看来,即使不服也不得不重视的警钟是,有些反传统道德的急先锋,还是低调一点比较好。

    法治。陈冠希道歉后,已被警方传讯调查。曾有网友抨击香港警方“选择性执法”,现在看来,是情绪的渲染。尽管舆论压城,民意汹涌,但是司法程序没有乱了阵脚,始终没有突破法治的大堤,没有出现政府和司法机关为了顺应民意而采取的“急就章”。陈冠希律师方最后提供的法律意见相当高明,从著作权和版权的角度来要求禁止照片传播,这的确是一个非常睿智的做法。绕开了道德和隐私的争论,把问题中性化地纳入到法律轨道,措施上也相当得力。相对于内地某些机关面对突发事件,只会以政府权威制定命令来强制解决问题的做法,香港人的表现值得学习——不是制定了命令就是法治,法治的背后是道理和智慧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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