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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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诉讼立案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01    [打印] [关闭]
    本报讯(实习生王桂环)2月27日,由于医院未经体检者本人同意,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扬(化名)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因医院向用人单位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状告医院的案例。

    邹阳的代理人王爽介绍说,2007年8月,邹扬被北京某单位录用,并到单位的指定体检机构——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医院出具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有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体检结论,并且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连同乙肝五项的体检报告单,一并给了录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2007年9月13日,地坛医院乙肝病毒携带门诊的专家蔡皓东看过邹扬的体检报告后,出具了“乙肝非活动期病毒携带者,HBV-DNA阴性,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医学证明。

    最终邹扬顺利留在了该单位。

    邹扬认为,伊美尔幸福医院的体检结论具有很大误导性,还导致体检报告的信息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部门(主要是领导层)。这种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2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邹扬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笔者就此联系了伊美尔幸福医院,院方表示对此事尚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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