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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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追杀盛行的背后是商业利益

——专访信息法知名学者周庆山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03    [打印] [关闭]
    

    中国青年报:在网络时代,我们的隐私越来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铜须门”到今年年初的“姜岩死亡博客”事件,网络追杀之风盛行,您认为这背后深层的原因是什么?

    周庆山:过去人际传播,影响范围小,现在网络传播面向了所有人。这是一个个人信息危机的时代,我们都是信息人,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现在西方也在关注这个问题,并从立法、行业自律、社会第三方认证等方面加以防范。如美国有多种形式的网络隐私认证组织,最有名的是 Truste和BBB online。现在我们该反省言论自由与个人自由之间平衡的重要性,在强调言论自由这一重要价值的同时,还要考虑到个人隐私的权利更重要,要判断这两个自由哪一个更容易被滥用。

    中国需要研究信息法制,信息伦理,信息政策。

    从我国看,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上的权利界定,大家都说隐私,但是隐私权在中国只是个学理概念,在法律中有这些条文,也有一些司法解释,但是没有一部专门系统全面的法律,个人权利是个私权,我们的这个权利的维护是间接的,需要通过是不是损害了名誉权、诽谤。是不是造成了一些后果。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基本权利问题解决不了,不管是现实和网络,这个问题得不到最后的解决。如何界定网络追杀侵犯了你的什么权利?适用哪条法律?

    中国青年报:在网络上,通过搜索引擎和网站,我们能很便捷了解一个人的姓名、年龄、学历等一般情况,但也能找到这个人更隐私的比如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也有人收集了这些个人信息后拿来出售,甚至有地铁公司监控的情侣亲密动作的录像流传出去,你认为这种情况怎么杜绝?

    周庆山:在美国如果你被要求填一个个人资料的表格,一般在表格上会有个提示,即根据1974年的《隐私权法》,你愿意提供上述数据给本机构,本机构将依法使用和处理这些数据,然后要求你本人签字认可。而在中国就缺少这样的程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行业自律问题制定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可以供网站参考: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

    很多人出售他人隐私为了商业的利益。在信息时代,隐私具有了双重性:既是公民个人的纯粹私事,又有经济价值。个人数据越来越成为一种财产,比如数据库营销(Database marketing),把消费者的信息作为商品,带来的隐私问题,和其他财产不一样的是,这个财产没有规范,法律上缺乏规范,没有办法从法律方面获得补偿,除了不让他买,没有别的办法,一些软件技术如百度快照和cookies,把一些他人不愿意被搜索的东西放到网上,google earth ,把街景24 小时放到地图上,一些车牌和人都被摄到里面,这些可能增加了商业利益,但是拍摄时有些人并不知情也不希望自己被放暴露在公共虚拟空间里。

    隐私权和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完全由自己支配。美国有视觉影像隐私保护法,不得随意拍摄,如果是为了公共安全进行的拍摄,需要对被拍摄者进行告知。拍了不能随便公布,否则就是违法的。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能不能根治现在的个人信息危机?

    周庆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是里程碑式的,填补了一个空白,这部法律得到全社会的关注,虽然这部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至少可以防止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泛滥。

    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全民的隐私权意识。不能寄希望于法律包治百病。隐私有不同层面,不是什么都上升到需要法律解决。

    中国青年报:隐私权的边界是什么?有没有可能被滥用?

    周庆山:隐私权的边界是相对性和动态变化的,也就是说隐私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豁免披露禁止的,这主要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公共场合,当事人知情同意,合乎公共道德与保护他人人格尊严等原则。这个底线就是要维护他的人格尊严,当事人的同意,公共人物在公开的场所,比如上街,可以被拍摄,但是潜入别墅拍摄就是违法了。

    隐私权还是个相对的概念,走在路上,艾滋病人有权隐瞒自己的病情,但是如果谈恋爱,牵涉到他人的话,他就要公开自己的这个隐私,因为不能和他人的利益相冲突。

    (周庆山:信息法知名学者,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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