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乡长交通肇事找人顶替
谁是肇事者
2007年5月4日下午4时许,河津市民贺宏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正常行驶至该市龙门大厦前面时,被相向而来的一辆黑色别克车撞击。肇事司机是吕印发,时任河津市小梁乡乡长。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肇事别克车左前轮撞爆,双气囊打开。被撞本田车左前轮及左侧车门被撞坏。
事故发生后,吕印发迅速离开。之后,吕印发妻弟韩瑞红出现在事发现场。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经过》显示,事故发生当天,韩瑞红书面证实是自己驾驶别克车和本田车相撞。
交通肇事者被冒名顶替。到底谁是肇事者?
回忆起当初的车祸,今年56岁的贺宏说着就掉泪:“一想起撞车的情景和吕印发醉醺醺的样子就难受。车祸毁了我的家庭!老婆死了,怕老母亲难以承受不敢相告,小女儿还未成年,抢救老婆时借了30多万元外债。事故发生近一年了,到现在还没有解决。不知道以后的日子怎么熬?”
贺宏说,发生车祸时,妻子马梅芳坐在后排右侧。突然发生的事故让她惊慌不已,当场浑身发抖,心慌气短。当即送入河津医院,输液时全身出汗,心慌胸闷,经常尖叫。2007年5月8日8时多,被送入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此时,马梅芳胸闷频繁发作且持续时间延长。
治疗38天后,6月14日,贺宏妻子马梅芳死亡。唐都医院《死亡报告》记载:患者由于惊吓过度(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心功能衰竭,经全力抢救治疗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马梅芳治疗的各种费用共计27.18万元。
为什么找人冒名顶替
妻子意外死亡让贺宏非常悲伤,更让他气愤的是围绕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一系列造假。在他看来,正是这一系列造假,蒙骗了领导,让肇事者没受到应有的惩罚,却让自己背上了贪财的恶名。
2007年6月12日,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别克车负主要责任,贺宏负次要责任。
同一天,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别克车“因左转弯不能让直行车辆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贺宏因“驾车不能确保安全畅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经双方协商、交警队调解,别克车方一次性赔偿贺宏医药费共计13.16万元,车损自己负担。事故一次性了结。
在这两份文件中,肇事者均为韩瑞红,而不是吕印发。
认定书和调解书是在贺宏妻子住院期间,贺宏向交警队讨要医疗费时签定的。贺宏说,他是在民警赵闪廷和张发发的哄骗下,违心地在冒名顶替的认定书上和调解书上签了字。
2007年6月30日,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发发找到贺宏,拿出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让他签字。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上一份的文号、内容一致,唯一不同的是别克车的肇事者不再是韩瑞红,而是换成了吕印发。张发发在《认定书》上注明,贺宏拒绝签字。
6月27日,吕印发被任命为河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发发负责处理这次事故。他对本报记者说,2007年5月4日接到报警后马上赶到现场,当时贺宏和韩瑞红都在现场,因为双方都认识,他们自己谈。此后协商赔偿问题时,也是韩瑞红出面,《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也是韩瑞红签的字。
记者问:“你什么时候知道肇事者是吕印发,而不是韩瑞红?”张发发想了想说,当天就知道了,是向别人问的。
既然当天就知道真正的肇事者,为什么在此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换了肇事者的名字?张发发说:“别克车是韩瑞红的,写他自己出事故保险公司好赔偿,不存在骗保。”
事实上,保险公司赔付时并不看肇事者是不是车主。
为什么不对吕印发是否超速、逆行作出认定?张发发对本报记者说,当时贺宏和韩瑞红都在现场,因为双方都认识,他们自己谈,贺宏都不让交警管。
为什么会出具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2007年6月14日,马梅芳死亡。张发发说,贺宏找到我说,“老婆死了,再赔些钱。”我说下周一给你回复。没想到,贺宏周六就到河津市纪委告状,纪委叫我更正为原来的,我就拿一份写有吕印发名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到贺宏家让他签字,可他就是不签。
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赵闪廷对记者表示,他和张发发都很冤枉,张发发被停止了执法权,自己被记大过。“因为换了肇事者人名,贺宏把我们都告了。自己签了字又反悔!”
在贺宏看来,事情的经过却另有原因。
贺宏说,出事几天后,都是韩瑞红出面协商赔偿和责任认定。我提出,肇事者是吕印发。赵闪廷跟我发火说:“你这么混账,人家吕印发正要升任计生局局长,赔你钱不就完了,管是谁签字!”
贺宏说,肇事时是吕印发升官的关键时期,本来是他负全责的案子,经吕印发、赵闪廷和张发发的合伙造假,变成了我也要负次要责任,我应得的救治费都得不到赔偿。
肇事者是否酒后驾车
在本案中,肇事者是否属于酒后驾车成了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7年8月,贺宏向河津市纪委、山西省纪委等部门反映吕印发酒后驾车肇事等问题。2008年1月,山西省纪委委派的调查组向贺宏口头宣布了调查和处理结果,主要内容是:酒后驾车证据不足,因无抽血化验,不能说喝酒了也不能说没喝酒。吕印发肇事属实,交警现场登记的驾驶员名字和肇事者名字不符是事实。对吕印发诫免谈话,书面检查。
吕印发是否酒后驾车?
河津市蒙古大营饭店总经理马丰彦向记者证实,2007年5月4日中午,僧楼镇信用社主任杨增义、阳村乡党委书记张全民、僧楼镇侯家庄书记侯苍善等7人到蒙古大营饭店喝酒,因彼此非常熟悉,马丰彦陪他们喝酒。稍后,吕印发赶来,“来的时候话稠,因为已经在别的地方喝了”。到后,吕印发和侯苍善喝了几杯白酒,随后又喝了啤酒。“他们吃饭共两个小时,我陪了一个小时,走的时候,我在大门口和他们打了招呼,所有人都喝得东倒西歪的。”
马丰彦提供的酒水单显示,8人吃饭(包括一名女性),共消费白酒6瓶,啤酒7瓶。
2月21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僧楼镇信用社主任杨增义。杨说:“吕印发来得迟,当时我已经喝多了,只知道敬酒,吕印发喝没喝不知道。”
记者问:“你敬酒时吕印发喝没喝呢?”
杨答:“印象中碰杯了,吕印发喝没喝我就不知道了。”
2月20日晚,记者联系到阳村乡党委书记张全民,张表示愿意第二天和记者见面,但21日中午以有事为由拒绝见面。
贺宏提供的与张全民的通话录音显示,张全民没有否认他在河津市纪检委做吕印发没有喝酒的伪证一事,并对贺宏说:“我就作伪证,把你放展(方言‘看你能把我咋办?’的意思)。”
另一段录音中,僧楼镇侯家庄书记侯苍善说:中午吃饭时,吕印发因来迟先喝三大杯啤酒,再划拳连喝五大杯啤酒,然后又喝白酒。喝完酒后,吕印发开车,与张全民同乘一车。
侯苍善直接拒绝了采访,称“吕印发喝没喝酒,省纪委已经做了调查,你可以去查。”
2月20日,记者通过河津市委宣传部联系采访吕印发。吕印发表示:“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开庭时欢迎记者前来采访!”
2007年8月31日,贺宏向法院起诉河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吕印发和韩瑞红,请求判令河津交警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72.3899万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07年12月20日,吕印发向法院提交了《答辩及反诉状》,同样请求确认调解协议书无效。反诉书说,只因马梅芳患有陈旧性心脑血管及高血压、糖尿病等病症,遂在4天后借口要外出检查,并乘机对自身原发疾病进行了治疗。期间,贺宏获知反诉人存在工作变动的情况,便施展各种手段胁迫于反诉人,反诉人为息事宁人,违心地被迫以协议方式付给了对方13.16万元用于修车和所谓“治疗”,这些钱应该退还。
贺宏说:“吕印发升官时找人顶替,升官后又说我胁迫他,喝了酒找人作伪证,和交警串通做假文书,我就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
据了解,山西省纪委已经着手进行第二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