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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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空头支票”应依法追责

邓学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03    [打印] [关闭]
    社会遭灾,本该是企业挺身而出、回馈社会的时候,但一小部分企业,却借此机会上演“捐赠秀”,为自己做免费广告。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接受办公室的统计显示:在雪灾中,全省共接受捐款1.06亿元,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一小部分企业开出的是“空头支票”。湖北省民政厅表示,将把上演“捐赠秀”的企业公之于众。(3月2日《楚天都市报》)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救灾捐款开“空头支票”,违背了诚信原则,使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蒙羞。在遭受历史罕见的冰雪灾害中,根据自己的能力,积极捐款,帮助灾区、灾民渡过难关,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既然公开承诺捐款,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兑现。所以,要求捐赠企业兑现“空头支票”,既是维护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需要,更是倡导社会诚信的必须。

    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捐赠开“空头支票”,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除了要受到道德谴责以外,还应担负法律责任。在赈灾晚会等正式场合公开承诺捐款,不管有没有签订文书,都可以视为是与接受赈灾机构建立了合同关系。而我国《合同法》规定,救灾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既然如此,赈灾捐款接受部门完全有理由以各种合法的手段,来促使捐赠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相反,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做到这一点,让开“空头支票”的企业蒙混过关,还是一种失职,甚至是渎职。

    由此看来,采用“公开曝光”的方法,敦促捐赠企业兑现“空头支票”,履行其法定义务,就是相关部门应该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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