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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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牺牲劳动者权益保护企业是靠不住的

谢昱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04    [打印] [关闭]
    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将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取消“签订无限期合同”,因为这一规定给企业增加了高成本支出和风险,对劳方也不是件好事。她说,据安永、普华永道等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调查了解,寻求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的公司已络绎不绝,更严重的是,有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已选择结业关闭,这种状况已经导致国内就业率下降,特别是对低文化层次、技术含量不高的人群冲击更大。(《新快报》3月2日)

    张茵委员的意思,“签订无限期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已经过了头,危及了企业的生存。那么,这一规定有那么“过分”吗?

    从世界范围看,“以不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则,以定期劳动合同为补充”,是大多数国家劳动立法的通例。尽管美国信奉“雇佣自由”原则,但美国法律规定,除非契约特别约定一定的期限,否则即属不定期契约,其集体合同则具有连续无固定期限的特点。日本,众所周知,实行终身雇佣制。在欧洲,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普遍的用工制度,定期劳动合同只用于临时性、季节性、一次性、替代性等劳动关系。如此说来,我们法律规定“签订无限期合同”,只不过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为什么一出来就对劳动者保护过度了呢?

    如果真像张茵委员所说,“签订无限期合同”已让一些企业不堪重负,那只能说明,这些企业以前的生存方式存在问题。事实上,我们以前一直以劳动力成本低为优势,劳动力被当做非常廉价的资源在使用,资方可以随便解雇劳动者,克扣工人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不给工人交纳保险……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不过顺应民情和潮流,将本应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还给了他们。如果说,连这些基本的保护都要取消,那只能说明,有些人是用牺牲劳动者的权利来维持一些企业的生存。

    就算法律如某些企业所愿,取消“签订无限期合同”,一些企业长期依赖低人工成本而生存的方式,又是否会长久呢?近些时间,我们不断看到关于企业招不到工人的媒体报道。比如,广州市首场“春风行动2008”专场招聘会,就出现企业招工难,劳动者找工易,有些企业提高工薪,但招工情况仍不理想;中山、江门市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这些报道让我们看到,现实情况并不像张茵委员所说的那样,企业大量减少,影响就业,而是恰恰相反,企业找不到工人。为什么企业招工困难,因为劳动力的供给减少了,同时劳动者对自身的权利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媒体的调查了解到,一些找工者对“待遇”要求已不限于工资一项,而牵涉生活环境、劳动条件、文化氛围、人文关怀等方方面面。没有了工人,企业只能关闭,可见,那种依靠“劳动力廉价,人命不值钱”而维持优势甚至赖以生存的企业,不会长久的,打工者也在说“不”了。

    事实上,“劳动成本优势”早就受到了批评。靠压低工资、放任劳动环境恶化、剥夺工人基本保障、牺牲社会公平而维持的“竞争优势”,事实上并不存在优势,反而是一种劣质资本,因为这种资本对廉价劳动力的依赖性太强。如果中国大量存在的是这种企业,那么在世界经济的分工中,中国将永久地处于最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从属地位,永远无法赢得真正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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