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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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委员提案呼吁

将制定《志愿服务法》列入全国立法规划

本报记者 孙晔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05    [打印] [关闭]
    记者今天了解到,全国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委员将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联合提案呼吁推动志愿服务全国立法,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截至去年12月,全国累计有2.68亿多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511万人。截至2008年2月12日,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赛会志愿者报名人数已超过93万,城市志愿者报名人数已超过108万,总人数超过200万。

    提案中,共青团青联界别委员们建议将《志愿服务法》列入全国立法规划。全国政协委员、团广西区委书记全桂寿认为:“通过志愿服务全国立法,有助于确立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推动建立志愿服务的领导协调、宣传发动、规划立项、招募培训、投入保障、激励表彰和权益维护等机制。”

    1999年以来,有关省份的共青团组织积极推动制定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广东、北京等13个省份和成都、杭州等8个城市已颁布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规尚未出台。作为一种有效的动员方式,志愿服务在渗透到社会各领域的同时,却是已有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和明确的。

    提案还建议在《志愿服务法》中明确政府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作用和责任。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某些缺位,是社会的“减压阀”、“润滑剂”,需要也理应得到政府的关注和支持。因此,《志愿服务法》要明确政府对志愿服务的鼓励和支持的责任,保证志愿服务的正确发展方向。

    委员们认为还应在《志愿服务法》中明确志愿服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如志愿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时有发生,志愿服务活动缺乏保障,个别国外志愿服务组织在我国开展活动还处于无序状态等。个别单位和个人存在把志愿者当做廉价劳动力的倾向,甚至出现利用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还有一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组织,盲目开展活动,侵犯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等。

    “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和指导。”全国政协委员、团中央权益部部长李小豹认为,志愿服务全国立法的时机已经比较成熟,应对志愿服务单独立法,明确政府对志愿服务的鼓励和支持的责任,保证志愿服务的正确发展方向。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服务领域日益拓展、经费投入越来越多、各类志愿者组织不断发展,各地的志愿服务立法也不尽相同,这些都迫切需要推动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将志愿服务纳入法制化轨道。”李小豹介绍说,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社会参与面已从大学生等青年群体逐步扩大到中老年人等各个年龄段人群,志愿服务行动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为弘扬时代新风、促进社会和谐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制度安排和重要目标,也是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体现。”全国政协委员、团广西区委书记全桂寿说。

    本报北京3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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