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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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亲属不当“第三者”

邓学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05    [打印] [关闭]
    2007年3月13日傍晚,黑龙江省木兰县客车司机胡春光的车在路上抛锚,他的母亲下车推车时,车突然打滑把他母亲撞倒后轧死。胡春光悲伤悔恨之余,想到自己为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是保险公司却告诉他,为规避保险欺诈等道德风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亲属不在赔偿范围内”,不应理赔。近日,胡春光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3日《新晚报》)

    通俗地说,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就是指车祸中被撞的一方。按照这个解释,除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者本人和车上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列入第三者的范畴。所以,亲属也理所当然地是在保险范围内的“第三者”。

    在法律的眼里,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自然人,本没有亲属和非亲属之分。“亲属不在赔偿范围内”的保险格式合同规定,其实是硬性剥夺了作为亲属的这一部分自然人应该享受的民事权利。更何况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将亲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即使是为了规避保险欺诈等道德风险的说辞也立不住脚。就我国目前交通事故的原因来看,无主观故意行为占了绝大多数。在大多数之外的少数中,能忍心恶意撞死撞伤亲人的,不能说一定没有,但肯定是少之又少。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更会使自己的良心一辈子不得安宁。为了规避小之又小的“风险”,就从“性本恶”的角度出发,强行剥夺了所有“亲属”的合法权益,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和正义。再说了,骗保等道德风险并非只是会发生在亲属身上。果真要“完全”规避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还怎么能开得下去?

    保险部门规避风险是对的,但必须合理合法地规避。于理,厘清是不是骗保,合理合法赔付,本来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防范成本,不应“一刀切”。将“家庭成员的伤亡”排除是为免除责任,自然会“规避”极少数人恶意骗保的道德风险,也将不存在道德风险、确实属于意外的人“规避”在了门外。于法,如果是恶意撞伤撞死亲属,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这于第三者责任险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由此看来,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将门全部堵死,保险部门固然是可以平安无事了,但却在事实上将风险转嫁给了投保人和事故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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