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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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市民为10元车辆通行费打官司

本报记者 董碧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0    [打印] [关闭]
    

    近日,32岁的浙江宁波镇海籍车主邱伟飞将常洪隧道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常洪隧道发展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1月8日通过常洪隧道时被收取的那笔10元的车辆通行费。

    常洪隧道是一条位于宁波的甬江常洪越江公路隧道,南接宁波市主干道通途路,北接甬镇公路和329国道。

    邱伟飞起诉的理由是常洪隧道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标明收费起止年限、收费标准,也没有在听证、备案的情形下进行收费,属于违法收费。公路应该更多地考虑它的公益性,不能因为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邱伟飞说,既然收费年限已经到期,收费站就应当撤销。

    据了解,该隧道投资近5亿元,由宁波市政府采用BOT模式,委托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002年建成。建成当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隧道于通车之日起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实行双向收费,收费期限暂定为5年。

    2006年1月,浙江省政府再次发文,明确常洪隧道的暂定收费期限到期后暂予延期,具体收费年限按《浙江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规定测算后再予核批。但到目前为止,隧道收费的再次审批工作还在进行之中,没有正式批复。

    3月4日,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常洪隧道的投资经营者宁波常洪隧道发展有限公司认为,现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都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完全是合法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6)3号文件明确常洪隧道的暂定收费期限到期后暂予延期,而“目前该项目正式收费年限核定申报工作正在按省市交通部门的要求办理”。

    “既然没有批准,怎么可以继续收费?”法庭上,邱伟飞认为,延期应理解为暂时中止收费。因为收费期限到期后未依法审批,继续收费肯定违法,只有中止收费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未经审计测算,就无法确定被告已收的车辆通行费是否能保证被告收回投资,也就无法确定被告有合理回报。“所以,即使要收费也应在省政府的批准之后。”

    邱伟飞告诉记者,起诉之前,他就这个问题先后向当地物价、交通等部门投诉、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

    据悉,宁波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答复说,常洪隧道的收费行为是合法的,企业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应该予以保护和支持。

    邱伟飞说,现在公路收费乱象丛生,但治理并非无法可依。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才使收费公路成为一个长期、普遍的违法违规现象。邱伟飞说,“既然要收费,就应该让老百姓知情,收费标准如何制定、期限多长、现在收了多少等,都应当及时公示。”当天,法庭未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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