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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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检察院: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类案件上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0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李丽)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妇女犯罪审控组获悉,近年来,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数量正在上升,被害人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

    据了解,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主要涉及强奸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及猥亵儿童案等三类案件。其中,强奸罪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约占85%;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数量所占比重虽然最小,但呈现逐年递增趋势,2005年占2%、2006年占5%,2007年增长至11%。

    妇女犯罪审控组的毛文华检察官表示,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类案件中,被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强奸犯罪案件中,嫌疑人一般在深夜选择易下手的作案目标,歌厅小姐、酒吧服务员,较易成为被害对象。2007年,强奸犯罪发生在夜间21时至凌晨3时的,约占61%;地点大多在丛林、角落或犯罪嫌疑人熟悉的偏僻场所。

    毛文华表示,幼女由于发育尚未成熟,对事物缺乏辨别和认知能力,易上当受骗。在强奸犯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中,受害女性日趋低龄化。2005年,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的被害女性中,未成年人有6人,占全部人数的13%;而2006年比例则上升到28%。

    猥亵儿童案件中,多发场所一般是受害儿童和邻居家中,嫌疑人多为与被害儿童同住一起的邻居或熟悉的朋友。

    毛文华表示,随着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增多,证言采信难、证据缺失及翻供情况成为目前此类案件定性中的障碍,需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立法完善,丰富刑法理论和犯罪学理论,以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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