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新视野] 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尔肯江·吐拉洪委员代表团中央发言建议:
设立全国性的协调机构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周婷玉)全国政协委员尔肯江·吐拉洪9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代表共青团中央发言指出,当前亟须设立全国性的工作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力度,综合规划、整体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尔肯江·吐拉洪委员说,这部法律颁布16年了,全国性的机构却一直缺位。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使得法律的贯彻落实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尤其要成立全国性的协调机构,以具体贯彻落实法律的有关要求。
尔肯江·吐拉洪委员建议,尽快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在团中央设立办公室。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由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职能初步界定为:研究制定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规划和重要安排,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开展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工作。
他还建议,以委员会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建立监督机制,切实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促进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并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导和推动全国各地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政策。同时,建立有效机制,促进各成员单位主动发挥政府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抓好执法检查和个案介入等工作,共同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部分全国政协委员认为:设立“国家未保委”势在必行
本报记者 孙晔
“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4亿,他们正处于思想道德养成的关键阶段、身体心理发育的特别时期,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特殊保护。”3月9日,李小豹委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亟需设立全国性的工作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的力度,综合规划、整体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去年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抓手,坚决扫除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着力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
“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利于更好地把党和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满足亿万家庭的最大关切。”李小豹委员说。
王俊峰委员认为,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未保法”立法的内在要求,“‘未保法’规定,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都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种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使得‘未保法’的贯彻落实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尤其需要成立全国性的协调机构。”王俊峰委员说。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如城市流动儿童增多、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大量存在、数以百万计的孩子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郗杰英委员认为,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们还不能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充足的物质基础,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未成年人生存、保护和发展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他说,“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执法主体和协调机构,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未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具体工作中,难以形成合力,缺乏有效沟通,工作前瞻性不足、整体性不够,内容交叉重复,总体上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显滞后。”
据郗杰英委员介绍,国际理论普遍认为,未成年人是独立的个体,应该单独设立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机构。联合国未成年人权利委员会明确指出,“每一个国家都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许多发达国家也都在中央和各级地方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综合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事务。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截至目前,全国有28个省份和318个地级市,已经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26个省级团委和全部地市级团委也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的同时,团中央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行动”,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重要的常态工作,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努力推动全社会形成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在实践上为推动成立全国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作出了有益尝试。
为此,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将其作为国务院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由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作为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在团中央设立委员会办公室。
郗杰英委员建议,在设立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同时,还应设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基础的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基金,以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那些亟待救助的孩子。本报北京3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