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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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 孙宝树回应《劳动合同法》三大争议

他表示,当前部分人群对此法的种种非议,都是“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
本报记者 董伟 原春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0    [打印] [关闭]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记者招待会,会上最大的热点无疑是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劳动合同法》面临的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如何贯彻执行的问题,当前部分人群对此法的种种非议,都是“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

    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重磅法律,《劳动合同法》从制定之日起就饱受争议,而年初实施以来不同声音仍是此起彼伏。孙宝树将异议总结为三个方面:

    第一,实施这部法律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持此论调的甚多。他们认为,中国还没有到提高劳动者权益的时候,《劳动合同法》只能使辛苦建立的产业链拱手让与越南、印度,保证和平衡劳资关系必须充分考虑国情,以免给中国经济带来挫折及引发高失业风险。

    第二,《劳动合同法》当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企业用工能进不能出,损害企业用人的灵活性,疑似重回原来计划经济的“铁饭碗”时代。

    第三,实施这部法律会影响投资环境和就业。

    孙宝树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是对《劳动合同法》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是理解片面、理解不正确造成的。他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说到具体的形式和效果,张宝树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中国首创,而是许多国家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为了用工能进能出,《劳动合同法》当中也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多种情形。和《劳动法》相比,实际上是放宽了条件。因此,将此比做当年的“铁饭碗”是不妥当的。

    至于普遍提及的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的问题,孙宝树指出,由《劳动合同法》而造成的成本增加是非常有限的。他的分析是,成本增加主要来自两块,一是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补偿金,二是企业在职工试用期期间要付给劳动者约定工资的80%。

    “这些都是潜在的,也是非常有限的。”孙宝树说,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实际上是因为这些企业过去没有为职工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这一规定,因此一部分企业感到压力很大。

    “我们认为,如果用不履行社会保险费这种义务、损失职工的合法权益所形成的这种低成本来追逐高利润,是不正确的,也是违法的。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如果一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此来降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对于那些守法的企业、管理规范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对《劳动合同法》会影响投资环境和就业的说法,孙宝树更是不以为然。他说,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与扩大就业和改善投资环境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完善的法律制度与和谐的劳动关系更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一步将更广泛地宣传这部法律,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法规。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利益格局的调整。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孙宝树说。本报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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