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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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环境的企业不能上市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2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记者刘世昕 李松涛)“做有损于环境行为的企业,这样的项目、企业也不可能上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今天表示。

    早在2001年,环保部门就开始跟有关部门接触,希望在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中要考虑企业的环保问题。

    2007年8月,环保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如果要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必须向环保总局提请环保审核,并由该部门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核查意见,环保部门还把审核的意见在媒体公布。

    半年之后,环保总局完成了对37家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对其中10家作出了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核查的决定,阻止了环保不达标企业通过股市募集资金数百亿元以上。

    就在上个月,国家环保总局表示,他们刚刚签署了一份名为《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13类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如果要上市必须要进行环保审核,已经上市的则要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环保部门期望能通过公开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遏制当前高污染和高耗能行业的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作为回应,中国证监会也发布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这样一来,如果有损害环境的行为,上市企业将真正受到来自环保和证监会的双重惩罚。

    “根据新颁布的《节约能源法》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有的新建项目要实行节能评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解振华说,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项目不可能重新建设。

    对于上市企业,环保总局有规定,对所有上市企业,首先要审查它的环境行为,上市企业要对环境负责。解振华说,这样的措施,再加上节约能源法节能评估制度的实施,基本上能够保证上市的这些企业在环境方面、节能方面符合国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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