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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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回应] 刘红宇委员:应该修改手术签字制度
防止孕妇之死悲剧重演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2    [打印] [关闭]
    

    “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一切,只有职业医生才能判断病人在危急时刻是否需要抢救。同时医院也不是垫费机构,因此建议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生命权的保护,要规范相关医疗条款,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就2007年发生在北京的孕妇李丽云之死,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明自己的观点。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及胎儿均未能生还。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卫生局说,专家认为李丽云的死不可避免,医院想施行手术主要是挽救胎儿生命。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不签字,不手术”的做法,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医院已经尽到职责,并无过失。卫生局对此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给予了解释:为了保护患者利益,法律规定了医院享有特殊干预权,然而在本案例中,这一权利实际上却因为肖志军的拒签而无法实现。

    李丽云事件发生后,媒体开始反思“手术签字制度”。

    有律师背景的刘红宇认为,从立法本意来讲,手术签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这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

    “然而,在生命危急关头,医院及医生的不作为是否体现了对生命的漠视?”

    刘红宇表示,如果在患者处于病危时的急诊抢救,也必须以“征得患者同意”和“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作为手术的前提条件,这样的制度就显得过于僵化。

    刘红宇研究发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赋予医疗机构独自决定手术的权利,但因没有明确具体的情形,不具有操作性。相比之下,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

    “这样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她说。

    来自云南的刘富兴委员是致公党中央常委、云南省政协副秘书长。他认为,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是当前社会问题之一。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加大投入的基础上,对现有医疗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合理划分,明确营利与非营利性医院已迫在眉睫。

    他建议,应成立第三方独立医疗仲裁机构,解决医患纠纷。机构应独立于医院、患者及保险公司之外,可以由医院协会或医学会、工会等组织成立。

    他同时建议,推行医护人员执业保险,为化解医疗机构风险创造条件。解决医疗纠纷,还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保障机制,同时可由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医疗意外和补充医疗责任商业保险险种。本报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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