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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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迷信“建议零售价”

张方荣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4    [打印] [关闭]
    

    消费者王某在温岭市消保委泽国分会的调解下,拿回100元退货款时说:“我再也不敢相信建议零售价了。”

    王某在3月9日,到童鞋店准备给自家小孩买双旅游鞋,看上了一个款式,见鞋上标注的建议零售价是218元,感觉太贵,有点舍不得买。服务员见王某心动,连忙上前说,这个“建议零售价”是生产厂家定的,全国统一价,平日里所有零售商都必须按这个价销售,否则,被厂家发现后,店家是要被厂家罚款的,现在店里在搞促销,可以打个七折卖。王某还是觉得有点贵,经过一番砍价,服务员说:“看在你诚心要买,就赚回个路费,卖给你算了,一口价100元。”

    原以为自己买到了便宜货,可是,小孩只穿了两天,这双童鞋出现严重脱胶和表皮脱落。王某想这么贵的鞋,怎么说坏就坏了呢?认定这双鞋是假冒的。于是,到温岭市消保委泽国分会反映,泽国分会将该情况通报给泽国工商所。

    工商所与分会人员查阅了该店的进货票据后,发现该童鞋是正宗的。同时,还有一个意外的、惊人的发现,这双童鞋的进价只有12元。最后,在泽国分会的调解下,根据《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规定,作了退货处理。

    据悉,在大型百货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建议零售价、全国统一零售价随处可见,甚至几元钱的牙膏牙刷上也标有建议零售价、全国统一零售价。而商店的实际销售价格往往远低于标明的建议价、统一价,有的甚至是对折、三折。

    据改行的原业内人士透露,建议零售价、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推出,其实并无法律依据。当初一些商家之所以这样做,本是想约束销售商擅自提高零售价格,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这些建议零售价、全国统一零售价,本来是生产厂家综合产品的成本、质量、销路、品牌价值、商家利润等因素得出的,但现在却已演变成一些厂商用来误导、蒙蔽消费者的手段。

    据一位多年做服装生意的老板透露,建议零售价其实就是最高价,好一点牌子的服装都按照这个价格再打折进货,对消费者而言还比较可信。但一些小型服装厂肆意虚高标注建议零售价,则纯粹是为了让零售商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他们是想通过跟消费者打心理战来扩大销量。

    “建议零售价”水分有多大?一般来说厂家的定价原则是:终端零售商毛利率>分销商毛利率>总经销商毛利率>品牌制造商毛利率,同时兼顾当地市场的同类产品竞争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有的厂家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早日卖出,有意将建议零售价定得“有利可图”,这样销售商当然愿意选择利润空间更大的品牌,并在实际销售中进行“降价”,给顾客造成该产品价格确实低的印象,从而提高销售数量。但事实上,这样的建议零售价水分很大,有的是实际应售价的五六倍,有的甚至更大,销售商即使降价销售,也丝毫不会影响其利润。

    根据我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标注虚高的建议零售价是一种违法行为。规定明确指出:在没有根据和无从比较的情况下,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使用误导性的语言和计量单位;虚构降价或虚假标价,都带有欺诈性质。消费者不要被商家的“低价”骗局迷惑。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物时,要“货比三家”,理性消费,不要被“建议零售价”迷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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