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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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评中评] 官员财产申报:民意与权力的PK

冯雪梅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4    [打印] [关闭]
    

    “官员财产申报更待何时”——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写下这样的文章。文章说:“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远不能有效遏制腐败,其限制的主体太窄,且规定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个人的工资、奖金、礼金等,并非官员的全部收入”。韩德云建议,全国人大应调研并起草《公务员财产申报法》。

    全国政协委员严琦也建议将官员子女财产纳入申报范围,“政府官员可能会把一些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或利用手中权力为子女积聚财富。因此,要把官员、官员的子女以及近亲属乃至与官员发生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当事人,都纳入到财产申报的范围,否则,所谓财产申报制度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两个代表委员旧话重提。可“官员财产申报及公示”这个旧话题,却是一个喊了多年至今没有破解的大难题。

    两组调查数据很有意思。一是网上调查显示,九成民众支持对官员财产进行公示。二是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作过一项调查,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过去5年里,王全杰曾在两会上3次提出官员财产公示方面的议题,但相关法律一直难产。

    从某种意义上讲,官员财产要不要申报、能不能公示,成了民意与权力的PK。

    以“官员财产申报”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可以找到18.9万个相关网页。舆情可见一斑。“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不宜久拖”、“立法公布官员财产要动真格”、“理直气壮要求官员公布财产”之类的评论比比皆是,但一部要求官员申报公示财产的“阳光法案”,愣是磨难重重,千呼万唤不出来!

    谈及官员财产申报难以推行时,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说,最大难点是界定问题。主要是财产的范畴,有的观点认为登记银行存款就够了,有的观点认为房子、汽车、股票都得算。

    “界定难”这一技术性难题确实存在。而如果“限定”不清,官员的巨额财产就可能“来源不明”。而对于财产来源不明的惩处,我国法律最多判刑5年,这就使得“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官员的救命稻草。诸多腐败案件中,无据可查的巨额财产是有据可查财产的数十甚至上百倍。

    评论者在谈及财产申报的技术性难题时说:“这种情况下,即便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恐怕官员也只会申报那些人尽皆知的工资、职务收入,而将其他‘灰色收入’尽可能地模糊化处理。而且,在我国目前财产管理和金融体制下,模糊化处理自己财产存在太多空间,比如财产实名制问题、金融体制中的现金流转规范问题等等。”

    技术性难题并不是难以逾越的鸿沟。正如一篇评论所说,尽管中国的行政官员数量已达历史之最,官民比例惊人,但是,“官员毕竟是个小群体。要让人民对官员形成有效监督力量,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因为制度针对的是具体官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的干部,“其可能遭遇的抵触以及阻力,可想而知”。“倘若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立法者将不得不考虑该法可能对官员群体产生的后果”。

    如果我们承认权力来自民众,官员必须接受纳税人监督,那么,官员的财产就没有理由不申报不公示。技术性难题、制度难题都有破解之道,可怕的是种种借口的背后,是利益的阻挠和权力的护身符。

    跟评

    秋月白:

    即便制定了《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可如果公务员不能依法申报,那法律必然成为一纸空文。所以目前最紧迫的应该是考虑如何执法,而不是制定什么“申报法”。目前官员没有尊重法律的意识和传统,而百姓则习惯于以人治来代替法治,《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有可能成为空谈。那怎么办?看来,强制官员财产申报,应该是财产申报制度化的第一步。

    虽然我们承认权力来源于民众,但在现实里权力却掌握在官员手中,让没有权力的民众去监督有权力的官员,明显是勉为其难。所以我们只能退而求次,先通过政府的强制手段迫使官员诚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让民众先认识到法律威力,然后再养成监督公务人员的意识,而官员的申报习惯也会在强制手段下逐渐养成。宝宝哥哥:

    仅报收入是不够的,要报本人及家庭成员所有财产及其来源,并要经过核实,建立举报制度,疏通举报渠道。渭水河:

    官员财产申报,要立法,更要严格执法。执法不严只能是让官员财产申报如同聋子的耳朵——摆设。桂兴枝:

    对清正廉洁的官员,每年发一次年终特别奖;对腐败的官员,罚款或加重刑事处罚。 b llt:对官员的管理,也应该讲究人性化,提倡相互理解和尊重。愿意公开自己个人财产的官员,公众应持欢迎态度;不愿意公开个人财产的官员,公众也应该不反对不压制。应允许官员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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