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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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青年网上传“艳照门”图片被拘留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5    [打印] [关闭]
    本报郑州3月14日电(记者韩俊杰 实习生霍文琦)3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一男青年因在网上传播“艳照门”淫秽照片受到被警方拘留5日的处罚。警方为此专门提醒网民文明上网,在网上传播淫秽照片,传一张也违法。

    3月3日凌晨5时许,网民“小风”酒后用朋友的电脑浏览网页,将其电脑里几张“艳照门”淫秽照片以发帖的形式上传到当地某论坛。当天上午8时,焦作警方将还在睡梦中的“小风”控制。3月6日,焦作市公安局对“小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对其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社会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照片、视频者,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一点大多数人都知道。然而,不少人对于传播淫秽照片的法律责任尚不明晰。有网友就对“小风”的遭遇表示疑惑:“不是说超期传播淫秽照片超过200张才涉罪吗?‘小风’只传了几张,为什么就要被拘留呢?”

    对此,警方介绍,今年元月以来,公安部、中央宣传部等13个部门联合部署了从1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依法打击整治淫秽色情等有害网络信息的专项行动。焦作警方在专项行动中一直保持高度警惕,对此类案件采取高压态势,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200张以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400张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小风”虽然只传播了几张淫秽照片,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已经违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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