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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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建言:

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增加惩罚性赔偿

本报记者 王俊秀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5    [打印] [关闭]
    

    “1993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5年后的今天,已经在很多方面‘力不从心’了。”近日,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从根本上加强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

    改单打独斗为集团诉讼

    据了解,目前消费纠纷诉讼中存在着起诉难、举证难、鉴定难及诉讼成本大、代价高等困难。“消费者维权必然会进行成本与效益分析,当高成本换不来高收益时,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郝俊波举例说,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齐二药”事件,共有64名患者不同程度地使用了假药,但只有10人提起诉讼,而且至今没有什么结果。

    “消费者作为个体,显然难与实力雄厚的公司抗衡。消费者历经一审、二审,最后获得的赔偿往往只有误工费、医药费等区区几万元,可能都不够他的药费。这种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让很多人宁愿选择放弃诉讼,自吞苦果。”郝俊波说。

    “与消费者有关的案件一般涉案金额较小,但权利主体的数量众多而且分散。单个诉讼成本大、收益小,许多消费者因此放弃维权。”郝俊波认为,要想改变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强弱不平衡的格局,需要在法律上确立集团诉讼制度,这是国际上处理此类案件的有效的诉讼程序。

    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允许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为自己和其他被认为受到类似损害的人起诉或应诉,由法院来处理这种存在共同利益的案件的诉讼形式。这一制度用于解决现代民事纠纷中存在的“小额多数”的权利救济问题,使多数小额受害者也有可能得到救济,一般原告毋须参加庭审,甚至不必知道所发生的集团诉讼,就会突然收到一笔赔偿金。

    2004年美国特富龙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集团诉讼。西弗吉尼亚和俄亥俄州的居民称,杜邦公司在那里生产特富龙长达50多年,对当地的土地、空气和饮用水造成污染。受害者胜诉后,杜邦公司对他们的赔偿额最高达到了3.43亿美元。

    当时,“特富龙可能致癌”事件在我国也曾沸沸扬扬,但这样一个跟民众生活状态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件一直在“纸上谈兵”,最终偃旗息鼓。

    郝俊波告诉记者,与集团诉讼制度相比,我国目前为解决这类群体性纠纷设立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实际上为消费者维权设置了很多门槛。比如,诉讼代表人要由其他当事人明确授权产生或由人民法院与多数人一方商定,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仅仅和这些不知分布在何处的消费者联系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更不用说让他们一致推举共同的诉讼代表。而集团诉讼则是以默示方法消极认可诉讼代表人的代表地位,非常便于消费者打官司。

    郝俊波认为,通过修改诉讼法,将目前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改为集团诉讼制度,是从程序上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以最低成本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最佳选择。

    改双倍赔偿为限定最低赔偿额

    郝俊波建议,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有数据显示,在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而在美国,这个数字是35万美元。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曾表示,“尽管国情不同,但中国赔偿额度明显偏低。”武高汉认为,如果将来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加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人的民事责任,建立最低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据中消协的调查,买到劣质食品后选择“算了,自认倒霉”的消费者近4成。武高汉说,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投诉成本大于获得的赔偿,消费者往往觉得不值得,选择“自认倒霉”。

    郝俊波在建议书中分析,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索赔的成本(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相关时间精力的消耗)高于索赔所获得的赔偿,那么从理性的角度而言,进行索赔就是不适当的。所以,如果想让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应该让消费者不会因维权而遭受损失。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之一就是鼓励消费者为自己维权并获得赔偿。

    对生产商来说,提高产品质量就会增加成本,既然法律规定的赔偿有限,不如等消费者出了问题再去赔,反正也赔不了多少钱。因此怪现象就出现了:本来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反而保护了生产商。

    郝俊波认为,目前我们实行的“双倍赔偿”制度对商家来说震慑力太小。“有的药品可能只有几毛钱,即使赔偿100倍的价款也没有多少钱,但伪劣药品足以毒害生命。”他认为要真正震慑不法经营者,必须让他付出的代价大于因此项不法经营获得的利润。

    郝俊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不低于不法商人因经营伪劣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而获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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