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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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委员: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终身制”

企业不该以劝辞职工来规避《劳动合同法》
本报记者 魏和平 李松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5    [打印] [关闭]
    

    今天,在两会安排的全国总工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集体采访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表示,企业没有必要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带来用工机制的僵化,《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影响企业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更不应当采取劝辞职工等做法来规避《劳动合同法》。

    “企业应该以更积极的态度遵行《劳动合同法》,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增长。”张鸣起今天在发布会上特别强调说,《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备受争议,一方面是因为被“误读”了,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企业消极对待。

    张鸣起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现在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几签的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不是终身雇佣制。”张鸣起说,在多种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被解除的,“换句话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管理和解除的条件上,与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违法、违规,或劳动者因病因伤不能适应工作,或因为企业竞争性裁员,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鸣起说,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是一种终身雇佣制的合同,更不是过去的“铁饭碗”。

    张鸣起分析,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影响企业用工机制的灵活性;但正是由于上述“误读”,导致了部分企业消极对待《劳动合同法》。本报北京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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