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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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是消费者”也未必受消法保护

盛大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3-18    [打印] [关闭]
    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张秀娟认为,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建议修改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应该明确界定“患者就是消费者”。(据3月16日《京华时报》)

    自从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这个概念就变得模糊起来。按照一般的理解,购买了商品或服务的人当然是消费者。但到了法院那里,就不一定了。除人们熟知的知假买假者之外,购买货车的人有时不算消费者,买水泥盖房子的人有时也不算消费者,甚至购买住房和汽车的人也当不上消费者了。为什么呢?有两种理由: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使用;二、大宗商品不适用消法。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果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比如零售商从经销商那里批发商品就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再销售),那么确实不在消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可是购买货车、买水泥盖房子怎么就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呢?买货车做生意养家糊口、买水泥盖房子安居乐业,难道不是生活所需吗?

    所谓“大宗商品不适用消法”就更荒唐了。按照这样的逻辑,在商场里买价格昂贵的钻石或其他贵重的商品,都是不受消法保护的。其实,消法并没有对商品或服务的“大小”或“贵贱”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这当然意味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都在消法保护的范围之内。真不知道,所谓“大宗商品不适用消法”之说从何而来。

    张秀娟代表建议修改消法并明确规定“患者就是消费者”。这个建议确实“很傻很天真”。试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到医疗机构“治病的人”是消费者,那是不是也要规定“买房子的人”、“买汽车的人”、“买钻石的人”……也都是消费者呢?法律能像这样一一列举吗?

    由此可见,“是否消费者”之争,大多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律执行中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利益相关者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故意曲解法律;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工作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把原本清晰的问题模糊化。实际上,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再销售的,就都是消费者。“患者就是消费者”在法律上其实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患者就是消费者”并不意味着患者一定受消法的保护。因为,消法是用来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的专门法律。也就是说,既要确定一方必须是消费者,又要确定另一方是经营者。可是,医院是“经营者”吗?这还真是个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的医疗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比如公立医疗机构;一种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比如私立的医疗机构。虽然公立医疗机构事实上大都在追求利润甚至赢利多多,但在名义上,它们却是公益性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也就是说,在法定的身份上,公立医疗机构确实不是“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来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来享受公共服务的“公民”。当然,提供或享受公共服务也存在责任及其追究的问题,比如公园里的栏杆不牢导致市民掉到水里,管理部门是要担责的,但这不在消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张秀娟代表建议的初衷当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但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问题是系统性的,首先需要从体制上着手。比如公立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数量、运作模式……都需要慎重考量,乃至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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